(1)相关当事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委托人和与委托人有关的人员、托管人和与托管人有关的人员以及基金经理和与基金经理有关的人员。
(2)“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包括合作企业、公司、信托公司、其他实体及个人。
(3)相关当事人可能会进行非相关当事人不会进行或者仅会按照不同条款进行的交易。报告相关方的交易(有关的人进行的交易)会促使估价报告的使用者注意了解房地产的价值是否会受到这种关系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相关方的交易必须在报告中予以披露,从而使估价报告的使用者能够认识到这些交易的规模及其对该基金可能存在的商业意义。
(4)估价师必须向托管人或基金经理调查如下事项:该基金组织是否持有任何房地产,或者该基金组织在哪些房地产上拥有某种法律权益;哪些房地产存在基金组织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任何形式的租赁或特许安排,或者此类租赁或特许安排的协议,在这种安排或协议下,相关当事人或者持有比基金组织更多、更少或相同的权益;或者相关当事人现在或未来在该基金组织的同一处房地产中持有某种权益或将来会享有的权益或占有的权利;或者该房地产的全部或相当大部分(不少于价值的1/3)为相关当事人所用或占用,或者出租给相关当事人。如果存在此类情况,这类房地产必须在估价报告中单独标注出来。
(5)估价师必须向托管人或基金经理调查在上一次估价后的这段时期或者本次估价前5年这段时间(视哪个时期更短而定),是否向相关当事人购买或出售了土地和/或建筑物的有关权益,无论是免费赠送还是又付了报酬。
(6)如果估价师所作的如上调查没有发现此类安排、购买或出售,报告中必须将此调查结果体现出来。
(7)估价师必须将其了解的涉及相关当事人的所有交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www.daowen.com)
①相关当事人名称;
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描述;
③交易描述;
④涉及金额;
⑤估价师所了解的并且是理解该估价报告所必需的交易中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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