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假定没有污染,估价师必须在报告中插入提示。然而,一般认为,一旦估价师的调查或正常查询中显示出了污染的可能性,估价师就应像描述其他建筑物的重大自然缺陷一样,在报告中对其进行详述,尽管对建筑物并不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应在估价报告中详细说明,如果考虑到污染的存在性或可能性,估价值会减少。
(2)为大型的投资组合或房地产经营项目基于年度财务报告之目的而进行的常规再估价的估价结果,是属于可以进行修改之列的,这种情况下作提示是比较可行的。但是,在欲提供给公众参考的报告草案中,必须就对污染问题所做的假定进行详细明了的陈述。
(3)但是,(1)中所述的插入提示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三种特殊的居住服务情况:
①关于居住抵押的估价问题,RICS/ISVA的说明与抵押贷款者委员达成了一致,规定不需要调查污染问题,但当对这一问题有疑虑时,估价师应做出相应的说明。同时还规定,除非估价师在其报告中做出以下叙述:
该房地产及其价值不受当地调查机构(或其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同级机构)的任何常规调查结果的影响,也不受法定通知的影响,而且无论是该房地产还是其条件、用途及其计划用途都是或将是合法的;而且地面或地表下没有污染,也并非垃圾掩埋地段。(www.daowen.com)
②上一段中的假定适用于RICS/ISVA住宅购买者的调查估价方案(1993年版)中的情况。在约束条件中声明:“本估价报告中将不陈述地面及地表下的污染状况,因为这一问题只能由其他专门机构处理。”这些服务是否被提供取决于必须提供这些服务的时间范围和预期购房者准备支付的费用水平。
③对其他个人居住房地产的估价也适用类似的假定。
(4)重要的是,在进行估价之前,估价师与客户要就采用上面的哪种估价基础及指定调查污染状况估算补救费用的执行人的协议的约束条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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