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段的规定,允许估价师在“特别”假定(关于估价基础)下进行估价。所谓“特别”假定即本实施说明给出的估价基础中没有包括的或与之不同的假定,当估价师有理由认为:
①这样一种估价规定可以最好地服务于那些适当的估价目的。
②在估价当时关于标的房地产的主流的实际环境状况与人们在规定估价目的时预想的可以获得的环境状况是不同的。
(2)只有当这些“特别”假定有理由被认为是合理的、现实的,确实反映了该估价面临的实际情况时,估价师才可以作这样的假定。如果与客户协商后,在估价师看来,客户要求做出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估价师应当拒绝这个建议,而不是去面对可能误导估价结果的使用者的风险。
(3)这种估价师建议做出的额外的或不同的假定,在提供估价报告之前一定要经过客户的认可,并且必须在报告中就此做出声明。
(4)有些情况下可以做出额外的或不同的假定,这些情况包括:
①为了充分说明待估房地产的潜在价值,即在估价日估价师无法合理预期一个“不是对该房地产具有特别利益的潜在购买者”这样的规定。
如果规划许可已经或将要被批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没有扣除可能出现的风险或延迟,而在市场上这种扣除是要进行的,这种假定被视为一个“特别假定”。
②以下是在估价日,在一个假定的相关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市场环境变化:
第一,该房地产已经被一定程度地破坏。
第二,该房地产已经被以规定的方式改变(例如加工设备的转移)。
第三,该房地产已闲置。(www.daowen.com)
第四,交易的账目和数据无法获得,或需要由预期购买者提供。
第五,该项经营可以公开转让。
第六,该项经营已结束。
第七,详细目录已被转移。
第八,公证书或其他执照、准许证、凭证和/或许可证已丢失或有可能失效。
只有当客户是一个贷款者时,这些假设才合适。假设第四到第八是特别针对经营性用途的房地产估价的。
③在一个开发计划中,假定计划开发项目在估价日已经完成(与规划和有关说明的要求一致),对该开发项目估价的规定。
(5)如果估价师认为本段所做的假定适用,他必须仔细考虑,提供一个额外的估价是否合适。
(6)如果估价是为了公司账目和财务报表目的做出的,并要提供给公众作为参考,那么一般的估价基础中应排除由“特别”假定得到的任何额外估价值。如果要在“特别”假定的基础上进行估价,估价师应在报告这种估价结果的同时,报告按正常基础估价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按“特别”假定做出的估价值是不合适的。
(7)有时,按“特别”假定做出的估价值可能会比较高,这时以此为据确定价值就不合适了。但是,如果估价师相信,在这种情况下的估价结果与公开市场价值会有重大区别,而且影响到人们对估价师立场的理解,那么估价师一定要在估价报告中对其立场做适当的说明,以此提醒公司的董事们以及那些需要使用他的估价结果的人们。
(8)如果估价师想要使用本段的规定,他必须向本协会证明他的决定或行为的合理性。如果本协会对其证明不满意,有权采取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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