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由于这种房地产没有市场,它们其实并不适于作保证金这种特殊取费。
②除了土地和建筑物系为进行开发而持有的情况,折余重置成本基础被用于计算房地产的账面净重置成本现值,这种房地产由于其专用性质而缺少需求或市场。这些特殊属性可能源自建筑方法、安排、该建筑的大小和位置等,或是这些因素的组合,或是可归因于厂房机器以及该建筑按设计要求应置放的设备的特点,或是该建筑的功能或设计目的。在定义部分已经列举了这种房地产的实例,但每当估价师考虑使用折余重置成本作为估价基础时,他必须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现在可用价值为基础进行估价是不可行的。如果在现实中公司或其他机构不能也没有在公开市场上获得这种房地产,这应该作为以折余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估价的一个理由。
(2)除了公共部门的房地产,估价师总是用折余重置成本来表示与使用的总资产的价值相比较而言该项业务充足的潜在收益率。在与董事们或(在公共部门的情况下)决策者蹉商之后,估价师应该决定是否要进一步扣减以反映客户的意见,客户认为该业务的收益率达不到资产负债表中全部折余重置成本价值的水平。一般说来,这是由某类商业或工业共同面对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而不是取决于某个特定公司的业务状况。对租用土地来说,估价师需要注意可支付的租金额(既包括现在的也包括未来的),以及所有不寻常的或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它们会影响董事或决策者对利润状况的判断。
(3)当估价师以折余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估价时(除了为地方当局的账目进行估价的情况外),他必须在报告中另外声明,由于估价方法的限制,(另一种可选用途的)公开市场价值可能会明显的偏高或偏低,或者估价师在此基础上再报告一个数据,除非发出指令的部门或所有者明确表示估价师无须这样做。有时,在涉及高度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估价师应与其客户商议上述声明的表达方式。
(4)①定义公共部门变得越来越难。许多以前完全由公共部门持有的房地产现在被这样一些机构使用或占用着,这些机构采用PLC方式的会计处理,在特定的公共部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估价师需要参照(3)和下面的②。(www.daowen.com)
②许多处于公共部门手中的房地产都是专用房地产。由于这些房地产的特殊属性,以及它们的建筑方法、安排、大小、位置或其他因素,它们很少(即使有过)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给一个自有自用者以继续其现有用途。在这些情况下,该房地产对目前所有者继续其现有用途所具有的价值只能在折余重置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属于公共所有的主要不是为赢利而占用的专用房地产,当无法检测其充足的潜在赢利能力时,表述折余重置成本时应考虑它与该房地产继续被占用的前景和生命力(指维持的时限)的相关关系。
③对重置成本进行调整以得到折余重置成本估价的做法对某些特殊的公共部门房地产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房地产构成服务本身或其一部分,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仍被希望继续其目前的用途,不做重置的改变或再开发。如果假定存在要保留一座现在建筑(或在其受损后进行修复)的承诺,看中一座新式的替代建筑较低的重置成本或指摘现有建筑功能的退化都是不合适的。
④同样,对属于上面③类的公共部门房地产的特殊类型,考虑到具有不同物理属性的替代场所的成本或对现有的场所的估价进行调整可能都是不妥当的。
⑤但是,要强调的是在对不寻常的或特别的房地产进行估价时是否应用这些内容,应成为估价师与房地产所有者或发出指令的部门商榷的主题。特别是一开始就适当的估价方法达成协议,而且在报告中必须清楚地声明估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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