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除非待估价的矿石已经被开采出来,对矿石的估价最好把对含矿土地的地表估价要素也包括在内。这些要素可能包括土地的价值,该土地是供将来开采用的,但是在开发前这段时间可以被用来创造收益。重要的是关于可以创造这种收益的时间长短的假定与开采进度的假定要保持一致。
②计划用来采矿的土地在估价日可能有其他用途,这一事实要求对现在可用价值的一般规定进行某些修改。采矿在一段时间内耗用土地,因此,“现有用途”的概念既包括待开采土地在开采前这段时间对地表的使用,又包括在该土地上开采矿石这种最终用途。
(2)矿产资产的估价常常包括辅助建筑、场地改善措施和固定厂房。这些建筑通常被归入专用房地产,因此要以折余重置成本为基础估价。厂房机器按照PS4.13估价。关键是要记住,建筑物、厂房和其他工程的寿命一般(不总是)限于它们所服务的递耗资产的寿命。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在矿石储备的估价上附加建筑物和厂房的估价。(www.daowen.com)
(3)虽然一经消耗就不能再在同一位置复生是递耗性资产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并不是说土地收益,包括如矿床之类的递耗资产或废物处理场,在作业寿命终结时就没有价值。估价师考虑相关资产再利用的可能性,并在估价中将其反映出来(可适当延后)。他不可以作出任何规划许可会被批准的假定(除非它作为以前的开采许可的一部分已经被批准),只能在市场可能会反映出的程度上反映期望价值。“现有用途”的常规概念又要被修改,包括再利用价值,尽管这可能会涉及用途的改变。当再利用估价构成估价的重要部分时,估价师必须单独鉴定它。但是,每当估价再利用时,必须对修复责任可能会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或是《规划法》的要求强加给开矿者这一问题给予适当的考虑。当作为这种责任的结果——估价会成为负值时,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这一问题。
(4)开采中的矿床的估价通常不仅包括获取矿床的成本,还包括为确认该矿床进行的勘探成本。估价师必须和董事们以及审计师讨论这些成本和修复责任的账目处理,以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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