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失信黑名单,优化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机制

建立失信黑名单,优化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机制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股权众筹信息发布质量不高、虚假信息披露现象频发与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防范这一现象发生的有力措施就是建立统一的失信黑名单和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黑名单,优化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机制

1.信息发布机制存在的问题

众筹平台作为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中介平台,为股权众筹参与各方提供了信息沟通交流途径,从而提高投融资和资源配置效率。但由于当前我国在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众筹成功后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也没有相应的硬性要求,从而导致各众筹平台在信息发布规则设置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各众筹平台虽然设定了各自的信息提交和审核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各平台的审核标准不一,审核标准的可靠性、可行性不得而知。有的众筹平台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交的信息比较全面,审核比较严格;有的众筹平台则只要求提交项目介绍、团队介绍等基本信息,审核标准也相对比较宽松。各众筹平台的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不一,可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寻租空间,并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增加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事件发生概率。

第二,对于项目发起人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甚至出现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合谋现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会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严重阻碍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发起项目多为小微初创企业,各类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不是很完善,投资者获取这类企业信息的有效途径较少(如不像上市公司有定期、不定期披露信息的要求),从而导致项目发起人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普通投资者更多地依赖于其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然而,项目发起人为了股权众筹融资成功,获得更高的项目估值有很强的动力对披露的项目信息进行粉饰,采取选择性信息披露,大量过度披露利好信息,隐瞒粉饰利空信息,甚至伪造虚假信息,从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众筹平台设置的信息发布规则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缺乏有力的虚假信息发布惩戒机制,会给项目发起人提供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众筹平台的收入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来自于对众筹成功项目收取的手续费(绝大多数情况下,平台不会对众筹失败项目收取任何费用,一旦规定对其收费,会大幅减少平台上的申请项目数量)。在这种盈利模式下,众筹平台为了存活下去和获取短期利益,会有很大动力与项目发起人合谋,如放松信息审核标准,对项目发起人提交的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增加上线项目数量,提高交易额度,谋求更多短期收益。长远来看,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短期成功项目和成交额上升是以提高众筹融资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随着项目后期运作风险的暴露,会对整个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另外,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导致一些具有核心技术、专利技术的项目发起人对信息发布机制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从而在无关痛痒的信息上进行过多披露,在关键信息上采取回避措施,并在项目后期运作进展方面缺乏信息披露动力,进一步影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部分众筹平台只要求项目发起人每年披露财务报表,而在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上并没有做过多要求,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变更,从而提高投资风险。

因此,信息发布规则不明确、各众筹平台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有效的虚假信息披露惩戒措施、对众筹平台信息审核缺乏监管,是当前我国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机制所引发的主要问题。

2.信息发布机制的优化途径(www.daowen.com)

针对当前股权众筹信息发布机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可以从完善信息发布规则和标准、建立虚假信息发布的惩戒机制,加强对众筹平台信息发布审核的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设计和优化,具体优化思路和途径如图3-3 所示:

图3-3 信息发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途径

第一,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规则及标准,防控项目发起人在不同平台之间的寻租空间。众筹平台作为股权众筹的中介和桥梁,应该对项目发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统一规范和严格审查,以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在项目众筹阶段,明确规定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标准,除项目介绍、融资金额、融资期限、项目团队等基本信息外,还需要对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盈利能力、价值评估和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详尽披露,为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提供信息基础。在项目众筹成功后,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项目团队定期(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财务报告,并对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如产品和服务调整、项目主要成员的变动、重大投融资行为、股权结构变动、重大风险事项等)进行不定期报告。

目前,各众筹平台之间的信息相对封闭,对项目发起人信息发布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平台要求和审核比较严格;有些平台为了吸引更多项目入驻,对于信息发布的要求和审核比较宽松,为项目发起人提供了一定的寻租空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甚至出现了有些项目发起人利用不同平台信息发布要求不同,将一个项目打包成多份信息同时在不同平台上发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打破各众筹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建立起相对统一的信息发布标准,压缩项目发起人的寻租空间,使各平台着力于不同类型项目股权众筹服务的差异化竞争,对于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信息发布失信的惩戒机制,明确信息发布失信的惩罚措施,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项目发起人的失信成本。当前,我国股权众筹信息发布质量不高、虚假信息披露现象频发与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甚至出现了部分项目发起人在一个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被查后,又改头换面将项目信息包装一下在另一个平台发布的现象。防范这一现象发生的有力措施就是建立统一的失信黑名单和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如资金划转前,众筹平台和投资者可以与项目发起人签订协议,一旦发现项目发起人在众筹过程中提交了虚假信息,项目发起人必须向众筹平台和投资者进行经济赔偿,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保留法律诉讼权利;众筹成功后采用资金分批划拨方式划转资金,项目后期运作过程中,如果项目发起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期资金划转;众筹平台还可以根据项目发起人信息披露情况,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等。

此外,在各众筹平台之间建立起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明确规定进入失信黑名单人员的受限事项。如多长时期内禁止在众筹平台上发布项目,众筹平台生态圈内贷款受限等。甚至可以尝试将众筹平台上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与金融机构社会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相连接,在更多方面(如金融机构的贷款、出行等)对失信人员进行限制,加大虚假信息发布的违约成本,提高股权众筹信息透明度,为投资者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三,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预防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的合谋现象发生。为了防止众筹平台因自身利益而降低众筹项目的准入条件,放松信息审核标准,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众筹平台项目运作情况,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投资欺诈的事件,应同时追究众筹平台的主观过错,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警告、罚款、整改甚至关停等处罚。与此同时,鼓励众筹平台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多渠道盈利模式,保障众筹平台获取合理收益,使其能够同时兼顾短期和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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