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方针下,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模式成了新形势下的热点方向,尤其是以股权众筹为核心的互联网众筹行业,对于解决初创公司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具有良好成效。目前,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从政策层面、平台层面再到行业层面,从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再到风控体系正逐渐走向成熟。盈灿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4]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达430 家,比2015年底增加了147 家,从2016年1月开始,几乎每月都呈增长趋势,2018年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有望进一步提高。从2016年1月至11月底,我国已成功的众筹项目融资规模达156.35 亿元,超过2015年全年的114.24 亿元。2017年,中小股权众筹平台在各细分领域开始崭露头角,已经出现各个细分领域的标杆众筹平台。
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兴融资模式,其迅猛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难题。2016年10月,证监会等十五大部委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非公开募集股权融资列为整治对象,并为其设定若干红线,明确界限股权众筹行为的相关规范和标志,不少平台都会在监管整治下进行整改或退场。由此可见,随着股权众筹相关政策的落地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该行业将进一步朝着规范化、多样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具体体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随着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进一步落地,股权众筹行业将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股权众筹本质是一种小额私募权益性融资,在运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宣传和推介功能,向网络平台上经过认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但是,网络化的融资流程在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灰色地带,因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成了各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欧美对股权众筹发展的诉求响应较快,及时颁布了相关法案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并出台了相关监管措施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美国颁布的JOBS 法案和SEC 出台的众筹监管法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我国在2015年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为股权众筹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和充满活力的创新法律环境,为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股权众筹的定义,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从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责任,提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我国股权众筹行业法律地位的明确和监管思路逐渐清晰,为该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第二,股权众筹在我国呈现出社交化发展态势,逐渐形成“融钱、融资源、融圈子”的发展形态。互联网技术、APP 应用程序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交习惯,同时也为人们的投资行为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随着互联网社群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开始习惯用手机访问股权众筹网站,随时关注股权众筹动态,并与朋友圈进行互动,相互咨询具体项目信息。智能设备为大家进行股权众筹互动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意向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社交圈时刻关注股权众筹的新动向,甚至还可以通过社交圈建立在线投资群。
由此可见,未来的股权众筹将有可能在特定的社群中发生与进行,通过熟人圈的口碑相传监控项目发起人的诚信,从而减少虚假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从美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情况来看,构建社交圈子已经成为平台增加活跃度和用户黏性的关键手段,因此,社交化将是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之一。如何对社交群的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化指导和风险监督也是相关监管部门将面临的难题之一。
第三,围绕小微企业发展所需资源和环境,股权众筹行业已呈现生态化发展态势。股权众筹的主要目的是打通小微企业创业初期融资困境,扶持其发展成熟,使投资者能够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中获取高额收益。因此,股权众筹成功的关键在于发起项目能够健康成长。然而,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资金支持,还需要一系列的资源环境,如创业训练、创业服务等。因此,需要股权众筹平台围绕小微企业所需资源环境,提供相关创业服务,提高众筹平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由此可见,生态化发展是股权众筹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建立连接,为靠谱的创业者提供创业系列服务,从而培育出大量优质、有发展潜力的好项目,并借助于实用性强、适用性高、发展空间大的项目,提高众筹平台的知名度和业界地位;二是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国内新三板、区域性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联系与有效衔接,成为这些股权交易市场的前端、交易标的的输送者和提供者,从而使股权众筹能够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实现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机衔接,发挥其独特的股权融资作用。
[1]所谓信贷配给,是指在固定利率条件下,面对超额的资金需求,银行因无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使部分资金需求者退出银行借款市场,以消除超额需求而达到平衡。
[2]来自方正证券研究所。
[3]潘永明、王晓丽:“基于生命周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载《企业经济》2014年第8期。
[4]赵凌云:“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载《财税统计》2014年第5期。
[5]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统计分析。
[6]清科研究中心《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
[7]清科研究中心《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
[8]清科观察《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
[9]清科观察《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www.daowen.com)
[10]零壹研究院《2015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
[11]零壹研究院《2015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
[12]零壹研究院《2015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
[13]清科观察《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
[14]清科观察《2016年股权众筹报告》。
[15]根据众筹平台介绍和网络相关资料整理而得。
[16]相关信息来自“天使汇”平台投资规则。
[17]来自“众投帮”平台领投资格审核标准。
[18]“36 氪”平台下轮氪退机制。
[19]来自“人人投”平台审核机制。
[20]即尚未引入A 轮风险投资的项目。
[21]其中,“领投+跟投”模式是最为主要的运作模式。
[22]吴凤君、郭放:“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西南金融》2014年第9期。
[23]蓝俊杰:“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载《金融与经济》2015年第2期。
[24]盈灿咨询:“众筹平台增至430 家 风投或将加速进入”,载http:/ /m.sohu.com/a/123376944_ 123753,访问日期: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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