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继续巩固和完善。迄今为止,分散经营的内涵已从家庭承包经营向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的内涵也已从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总的来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全面转向多层次、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同时,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固有缺陷开始显现,集体经济组织“统”的职能发挥不足、家庭经营过于分散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难度加大。农村土地细碎化严重,降低了农地的规模经营效益和粮食产量。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影响了农地利用效率和农业长期发展。乡村振兴背景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组织、集体组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农业企业为骨干,市场交换、联合合作、公共供给等多种方式联接的充满活力、经济高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农村土地制度系统性、联动性不足。尽管农村承包地与其他“三块地”改革正在加紧部署,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改革的系统性、联动性不足,制约着土地制度改革综合效应的发挥。一方面,承包地退出机制探索缓慢,至今没有破题,在进城务工农户“退出权”保障上面临掣肘;另一方面,“三权分置”制度设计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的内涵界定与保护、土地经营权抵押功能的实现等改革滞后,没有充分实现土地要素供给功能。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的推进速度完全不一样,特别是宅基地与征地制度的改革进展缓慢,目前的突破都来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部分的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着更多的先天优势,不仅改革的法律障碍较小,而且产权关系相对简单,各地在试点之前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地方性探索。与之相比,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征地制度改革就艰难很多。对于试点地区而言,宅基地的福利性分配方式和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如何协调、无偿获得的宅基地如何有偿退出、新的分配和退出方式如何确保分配公平,都是一堆待破解的难题。征地制度改革方向明确,但是却一样找不到出路。征地制度改革大致方向应该是以后只征收公益性用地,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征收,同时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多样化。但是,征地范围缩小后腾出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变成难题。
第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现实挑战。这项改革是对现有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影响面广、难度大、利益关系复杂。从目前来看,推进这项改革还面临一系列的现实挑战,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各地改革基础条件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中国不同地区农村拥有集体资产的属性、构成以及规模各不相同。集体资产分布极不均衡,东部地区资产总额超过了全国的四分之三,部分发达村资产数以亿计,但大多数均为“空壳村”、负债村,区域、个体差别较大,情况十分复杂。二是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试点地区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形式上普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股份合作社在人事安排上仍然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村社干部交叉任职现象严重。有的股份合作社更像一个巨型的家族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问题突出。三是农民股份权能实现缺乏有效途径。由于集体资产股份具有福利分配性,为了防止社区利益外溢,一般严格限制股东的独立处置权。目前,现行法律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和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尚未明确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也没有解决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的非集体成员的继承问题。四是集体经济缺乏长效发展机制。有的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在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一些集体经济薄弱村,基本上无任何资产可言,有的甚至负债累累;一些集体经济发达村,往往以租赁物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缺乏优良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www.daowen.com)
第四,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对农业予以支持保护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今后一个时期,应坚持“力度不减、结构优化、重点突出、适度倾斜”的原则,下大气力健全完善中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在低标准、广覆盖普惠性补贴的基础上,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绿色发展。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农民收入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利影响,“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对水稻和小麦两种口粮的适用性还有待深入分析,统筹协调各品种之间收储制度改革与补贴激励方式仍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因此,今后推进改革应坚持底线思维,把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改革的根本前提,协同发展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和各产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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