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中国正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三权分置”,关键是落实好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使“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是稳定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被虚置。明确和保障集体所有权的发包、调整、监督等权能,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是落实农户承包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三权分置”下,对承包农户特别是转移进城的农民而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体现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
2.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的基础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一,确权是核心。确权即确认权利归属。首先要明确的是,此轮农地确权的对象是承包地,权利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集体所有权或土地经营权,在操作过程中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不能逾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其次,此轮农地确权是对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能借机调整土地,不允许打乱重分,但确权过程中“互换并地”例外。再次,做好权属调查是农地确权的关键,也是把控确权质量的重要环节。权属调查结果经群众认可公示后,要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体现,这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也是对二轮承包关系的梳理和完善。从政策意义上看,做好权属调查与确认,将为促进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发展规模经营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登记是重点。物权登记是国家的特定职能机关对物权变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农地确权中的登记环节是对权属调查结果的法定确认,是权属确认公示的充实和发展。登记环节也有三个要点:一是集中开展登记。此轮农地确权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一次集中登记。二是健全登记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按户承包,此轮确权过程中也要以户为基本单位,实行一户一簿。三是建立登记制度。农地确权,不仅要依法完成对每一个具体承包地块的登记,而且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构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的长效机制。(www.daowen.com)
第三,颁证是保障。颁证是农地确权工作阶段性成果的物化证明,也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赋予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定保证。颁证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民间组织,但可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操作。颁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为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妇女既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也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要切实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二是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地区,要注意把握股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区别与联系。股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契约凭证,不是国家赋权。两类证书颁发主体不同、法律效力相异。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个先行后续、前后衔接的系统工程。“颁铁证”要以“确实权”为前提,并需要登记作为保障。
3.统筹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
201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启动了“三块地”(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部门选择了33个县先行探路,改革初期每个试点只能选择“一块地”试点,2017年底“三块地”改革开始联动,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改革任务主要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改革任务主要是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改革任务主要是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改革任务主要是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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