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探讨

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探讨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治理有效”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农村基层,难点也是农村基层,具体表现为乡村治理的目标性偏离以及治理效率偏低的现实难题,亟须通过构建“政府引领、社会参与、制度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自我调节功能。

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探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五个方面。

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治理有效”的重要制度保障。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有效运转,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农村基层,难点也是农村基层,具体表现为乡村治理的目标性偏离以及治理效率偏低的现实难题,亟须通过构建“政府引领、社会参与、制度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所谓“政府引领”,指的是以政府为核心,规范乡村治理目标和引导乡村治理的方向,解决乡村治理的目标性问题,对应“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两个方面。所谓“社会参与”,指的是充分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对应“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所谓“制度保障”,指的是依托法律等制度强制性约束,解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棘手难题,对应“法治保障”这一方面。

(1)“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显然,“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正是反映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治理能力的执行力。明确好乡村治理的目标、把握住乡村治理的方向,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科学性的反映,也是解决乡村治理中方向不清、目标不明的措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有机整体,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正是这一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不动摇。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体制正是在充分判断当前乡村治理体制目标性不明确、方向性不清晰的实际情况下所作出的结论性表述。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构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实现乡村和谐稳定和治理有效,就需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符合时代特征和人民群众的民族语言予以论述,依托“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把脉问诊乡村基层治理。因此,“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前提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不动摇。

二是明确“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补充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内涵。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是补充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短期之内的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结果。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剥离出任何内容都会造成国家治理体系的瓦解。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难题,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的要求离不开“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

三是明确“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厘清目标任务以及重点难点。“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是掌舵乡村治理的方向,这就需要厘清政府引导下乡村治理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以及重点难点。“政府引领”式乡村治理机制是依托政府的力量解决乡村治理中“谁来治理”的问题,并对“怎么治理”提出了方向性判断。因此,需要牢固确立这一乡村治理机制的目标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任务是解决以往乡村治理中的靶向性偏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基本原则,重点难点是如何在顺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做到科学、准确地判断治理方向,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

(2)“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的目标是实现多方参与,解决治理效率偏低和“谁来治理”的难题,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最终目标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即“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正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表现形式。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因此,“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发挥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作为多个社会参与主体共同治理的方式,旨在充分调动不同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动性,实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治理效果最大化的局面。然而,任何一项决策都需要考虑到成本与收益,多方参与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实现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协调的问题,这就会带来高昂的协调成本。因此,“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机制亟须发挥不同社会参与主体的比较优势,降低高昂的协调成本,实现优势互补。(www.daowen.com)

二是“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需要明确责任与义务。“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的每个参与主体作为协同治理的一部分,需要明确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做到责任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义务的不统一必然会出现矛盾,进而会产生高昂的协调成本,降低治理的效率。因此,构建“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需要明确参与主体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予以监督,做到责任与义务相统一。

三是“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需要做到知法与懂法。参与主体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需要遵守规章制度,做到知法自律、懂法自护。“社会参与”式乡村治理的各个参与主体在从事乡村基层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纠葛,知法和懂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既做到自律,又是自我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社会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的目标是以依托制度文件的方式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目标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最终目标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由此可见,依法治理既是现代治理的核心,也是乡村治理的核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核心是保障了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有序运行。因此,“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明确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乡村治理机制中的有法可依是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台或颁布以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为目标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保证乡村治理过程中重要的和基本的关系具有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性质。有法可依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的前提。

二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做到有法必依。乡村治理机制中的有法必依是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必须遵循法律的要求,做到遵纪守法。尤其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要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处置,避免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现象的出现。有法必依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的可靠基础。

三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做到执法必严。乡村治理机制中的执法必严是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到实事求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根据法律条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遇到纠纷事件要做到执法必严,以儆效尤。执法必严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条件。

四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需要做到违法必究。乡村治理机制中的违法必究是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反法律的资格,一旦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必究是“制度保障”式乡村治理机制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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