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早先(1987年和1999年)的类似问题调查数据,上述变化更加明显。1987年的调查显示,单位在所有表达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有72%的诉求通过单位提出。在1999年的同样的调查中,受访个体选择单位渠道解决问题的占比有所下降,但还是第一位的,“工作单位”和“党政部门(包括工青妇团体)”渠道共同高居人们选择的前列。如果对有单位者和无单位者进行比较,会发现更具意义的线索:“那些在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的人,比没有单位的人,解决个人问题的能力高8.5倍。”[25]。
显而易见,单位解决问题的效用在过去十几年中急剧下降,在个体与公共体制之间,能够运用单位的连接、应责、协调、代表、庇护功能受益的人群也在迅速下降。这预示着我们社会的组织化结构出现重大转型,它正在从单位社会走向公共社会。
这自然会引发治理危机,因为单位曾经处于治理结构的中心,它是使社会治理能够实现的责任组织。单位作为“政府代理”中介的地位,其关键作用有二:一是桥梁作用——负责将个体和更大的公共体制连接起来,社会个体的信息可能经由“组织化通道”得到顺利上达,从而间接通过组织博弈影响政策修订,有效增加本组织成员的收益;二是利益平衡作用——负责纠错、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这两个作用机制在基层存在非常重要,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体制认可、方便可用的制度通道,使之能够间接得到公共制度的回应。对于社会成员而言,能否拥有并使用这一渠道是一项重要利益,如果他的诉求事项能够顺利进入常规处理程序,他的改善生存的能力就大为不同。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单位员工找领导解决问题通常是要求单位“以组织名义”打报告,向上反映自己的问题,或者寻找“特批”的方式绕过壁垒解决问题……难道他们自己不可以打报告吗?能,但分量不同。这是因为,在中国体制中,上级部门只接受组织名义上达的报告,亦即个人只有通过他的“组织代理”上达诉求才能受到重视,较快进入处理程序。显然,使用这些制度化通道的权利被承认在(单位)组织,而不在个人。(www.daowen.com)
所以,单位社会的衰落,意味着原来覆盖多数人、活跃在基层社会的“连接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瓦解,越来越多的人面临问题的时候,找不到责任组织,更难以通过组织通道解决自己的问题。而适应新的公共社会的应责机制未立,无法通过替代性的社会平衡机制协调矛盾,社会不满的目标便转向问责政府。可以说,基层“维护公正”的组织机能瓦解是社会治理的危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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