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述判断是合理的,那么逻辑上通过自己工作单位解决纠纷的人数会下降,通过更大的公共途径——找政府、上访、找法律机构、找媒体——提出诉求的数量就会上升;由于不公正经历且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加入其他事由的群体性事件,以帮助当事人“讨回公道”的人数就会增加。越来越多的调查数据证实了这些方面的变化(见表1)。
表1 各类纠纷频数占比[21]
注:过去5年发生过纠纷的有效样本数:1 184(可多选)。
占较高比例的前三选项依次是失业保障、土地征用和企业改制。它们都是传统上基层单位发挥作用的领域,失业保障和企业改制涉及城镇工作单位,土地征用则多涉及管理集体财产的乡镇机构及村委会。但是,这些单位的作用令人失望,所以在人们对“解决问题”的机构选择方面,单位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见表2)。这表明,单位的连接、协调、应责、代表和庇护职能在萎缩。
表2 上诉部门意愿频数占比(2006年)[22]
(续表)
注:有效样本数:1 180。
根据CGSS2006的数据,还可以发现,个人加入集体行动的动机与自我物质利益的关联减弱,当集体行动与自己的利益“没有瓜葛”,却因“价值原因”加入,这样的选择与其“是否有遭遇过不公”显著相关。也就是说,有过被不公正对待经历的个体,更可能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当价值导向型集体行动参与者增加时,是否与基层纠错(提供社会公正)机制式微有关呢?(www.daowen.com)
表3 价值导向型集体行动参与:影响因素Logit回归[23]
注:robust standard errors in parentheses:***p<0.01,**p<0.05,*p<0.1
上表3的数据来自2006年。最近来自另一独立渠道的全国调查数据(2015)显示(见表4),人们用做处理纠纷、解决问题的途径选择向着同一方向迅速发展:受访人使用了不止一种上诉渠道,但相对于2006年数据,选择单位的概率排序更低了。这是否预示,过去十年单位的社会治理效能更加下降?
表4 上诉部门意愿频数占比(2015年)[24]
注:有效样本:800(可多选)。
这项调查的另一些数据还显示,相对于更低程度的受教育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找党政部门”的占比趋低,但选择找“单位”的在所有群体中占比最高(22.5%),相对应地,他们选择“信访上访”的也在所有群体中占比最低。这其中隐含的信息不应忽略,它是否显示,如果单位这一组织渠道有用,运用其他途径的必要性就减弱呢?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是,较高的受教育者更可能进入体制内,即在典型的单位中谋得职位,那么这些数据可以反映的事实是:多数不在单位中的人群,缺少运用“组织渠道”解决问题的途径,因而不得不选择公共渠道(法院、党政部门、媒体、上访甚至网络)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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