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重组:单位的基层治理责任和代理机构角色

社会重组:单位的基层治理责任和代理机构角色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量新的国家行政组织、企事业组织、农业生产组织及集体组织,在城市和乡村建立起来,被称为“行政单位”。社会成员或通过参加工作,或通过户口登记所属的行政单位,大部分进入了某个管治辖区中。单位对其成员负有全面“责任”,在公共制度和社会成员之间,单位充当着连接、协调、应责和代表的组织角色,它的基层治理责任由此奠定。就社会治理而言,单位的角色类似于公共组织在基层的代理机构。

社会重组:单位的基层治理责任和代理机构角色

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政治变革,重组了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大量新的国家行政组织、企事业组织、农业生产组织及集体组织,在城市和乡村建立起来,被称为“行政单位”。社会成员或通过参加工作,或通过户口登记所属的行政单位,大部分进入了某个管治辖区中。在城市,这些单位主要是行政事业机构或企业组织;在乡村,它们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行政村。单位的角色并非仅仅组织生产,作为“社会机构的工厂”[13],它们同时还是社会组织:管理职工或社员的行为,处理纠纷,提供社会福利。单位更是政治机构,它们的级别以及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决定职工的地位、权力和政治升迁,影响他们获得生存资源——晋职、机会和各种福利——的数量。在全国,由单位组织起来的人群就形成了等级组织序列。在单位中,人们不仅获得工薪,而且可以和公共制度发生关系,分享公共资源的分配。这意味着,一种特有的个体与公共的组织关系建立起来:人们成为单位的成员,就在公共体制中获得了位置,并得到相应的权利资格[14]。单位对其成员负有全面“责任”,在公共制度和社会成员之间,单位充当着连接、协调、应责和代表的组织角色,它的基层治理责任由此奠定。

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单位是官制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它具有制定内部政策的一定灵活性,但对于普通人来说,有单位才意味着有制度渠道,能“间接”地联系上政府组织。在单位之间,存在等级分明、管辖区分包、跨阶级、跨民族及跨家族的组织关系,普通个人权益的可实现程度,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定,而是取决于它隶属的单位,因为单位是制度设置的“办事”方。单位有边界,有行政辖区,只负责注册于本单位的成员,多数社会问题在单位得到解决,或者由政府送回单位处理,而政府工作则“对组织不对个人”。单位的社会覆盖面广阔,它位于关键的中介位置,整体上形成了三级连接(国家、单位、个人)的治理结构,每个人由单位责任包干(谁的人员谁负责),被组织化进入国家的资源再分配系统中。政府高度依赖这样的“代理机构”掌握信息和处理问题,但无须自己从事社会治理,自然也没有发展出面对社会的应责能力。就社会治理而言,单位的角色类似于公共组织在基层的代理机构。因此,表面上看,社会中的公务机构有限,但实际上从事社会治理的“代理机构”遍地存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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