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验问题方面,部分解释只关注经济地位的差别变动,并且只假定社会成员从其经济地位中构成切身利益,而对其权益实现的制度化途径缺乏关注,导致说服力不足。事实上,是否拥有并可以方便使用这一途径,也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有关。即使在社会地位和收入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如果人们拥有的解决问题的制度途径是有效的,就有机会纠正或补偿不公性偏差。但如果部分人拥有这样的途径,部分人没有,哪些人更可能加入抗议问责,挑战治理秩序?
举一个例子。中国城镇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它规定劳动者个人、就职单位和国家三方按比例投入建立资金储备账户,旨在为劳动者购房提供低息贷款。但在实践上,不少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获益,法律虽然明确了城镇职工的这项权益,可并非人人可能实现账户储蓄,更谈不上使用。那些在劳动力市场频繁流动、没有长期固定工作单位、需要更换职业性质和地区、在体制外部门工作的人,根本无法积累这项账户,因为缺乏正规的办事渠道:没有具体的组织(一般是工作单位)负责为其记录、储蓄、转移并办理这项业务。这样的劳动者无法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帮助来增强自己的购房能力,“切身利益”自然受到损害。很明显,在这个实例中,人们利益受损不是来自收入、地位等差别,而是来自实现自身权益的“常规渠道”差别。这种差别产生不公,而且它们很难通过个人努力(或者市场购买或者寻找关系)得以改善。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所有的社会都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但显然并非所有的社会都存在对公共组织的普遍不满,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异?为什么一些社会差别不具政治性,而另一些会向政治抗议转化?这些问题提出了启示: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不满之间的关系可能并非那么直接,还有一些更基本的影响因素需要探索,这些因素可能在将社会差别转换成政治不满,从而构成治理难题,或者反过来,在社会差别之间消除政治不满,从而化解治理难题这一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上述部分解释说服力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缺少历史事实的支撑。例如,如果缺乏民主制度是治理困境发生的重要原因,那么逻辑上民主制度尚须健全的中国,应当一直存在基层治理危机。换句话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民主制度建设更不完善,为什么那个时候社会治理没有面临今天这样的困局?在中国社会,各地的政治制度没有重大差别,但为何一些地方安居乐业、治理良好,一些地方则存在大量不服从行为、抗议事件频发?要增强问题解答的说服力,需要从具体的事实而非从抽象的命题出发。在方法论上,这并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否认民主制度的重要作用,而是对具体问题的解答保留一种质疑性的态度:中国的基层治理失效问题,是否和“民主制度”存在历史事实上的关系?(www.daowen.com)
此外,上述部分解释还有待深入挖掘,因为语焉不详。比如,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国家能力”具有什么特点?“国家整合能力下降”与“基层治理失效”的关系是什么?究竟哪个要素为原因,哪个要素为结果?为何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资源吸纳能力提升,对于市场的控制增强,但却对社会的整合能力下降?再比如干部行为解释,我们需要问,为什么干部中普遍存在卸责推诿现象?如果干部的个人行为或道德可以解释整体治理困境的问题,为什么最近几年对干部行为的究责力度加大,对于社会治理改进的作用却仍然有限?
解答这些困惑,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寻找更为基础性的因素关系。所谓“基础性因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系统(全局)性的,非个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标)的,可解释更大的变异现象,而且符合被解释社会的历史事实。我们尝试进入中国基层治理的结构寻找答案,在历史进程的梳理中,我们的目标在于揭示相关治理角色责任关系形成的历史来源和特征,及其与新的社会环境和治理对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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