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长主义”一词由以色列著名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Shmuel Eisenstadt)最先提出。在其1973年出版的《传统家长主义与现代新家长主义》(Traditional Patrimonialism and Modern Neopatrimonialism)一书中,艾森斯塔特将新家长主义视为传统家长主义统治形式的现代版本,它代表了一种混合的统治体系,即家长主义因素与理性官僚统治的因素共存,并且二者在很多时候相互交织在一起。
“新家长主义”概念与韦伯关于权威的类型划分密切联系在一起。韦伯的政治社会学思想基于“主导”(domination)和“合法性”(legitimacy)两个核心概念之上。在任何政治社会中,“主导”的实现都是基于特定权威之上。进而,基于不同的合法性依据,韦伯将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法理型、克里斯马型和家长主义型[3]。具体言之,在法理型权威下,担任公共职务的个人享有相对于其他公民的权力,他们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公共认可的目标,同时其行为要受到法律所界定的规则结构(structure)的约束。因此,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取决于目标本身是否被广为接受,以及权力是否按照规则所规定的方式被行使。这就意味着,理想的法理型权威要求对个人的公共职能与私人领域之间进行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在克里斯马权威下,统治者的个人魅力与特质取代法律所界定的规则结构成为合法性基础,同时,为了维持其个人魅力或特质的神秘感,统治者个人一般会与社会保持相应的距离,因此,至少在统治者个人那里,其公共职能与私人领域间的界限完全消失了。就其字面意思而言,家长主义指的是父亲对于孩子的权威。在家长主义权威下,服从并非出于正式的规则,而是出于传统上占据某种权力职位的个人或是由传统权威为某个职位所挑选的个人。与法理型权威相比,家长主义权威被赋予个人而非公职。与克里斯马权威相比,家长主义权威的代表者深深嵌入社会和政治秩序之中,而非超脱于社会之外。在家长主义权威下,位于政治阶梯下层的人并不是下属,而是随从或附庸,整个统治体系由忠诚或亲族联系而非由科层或明晰的管理职能联系。换言之,在家长主义权威下,所有的权力关系都是个人关系,不存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相比较而言,“新家长主义”则是一个后韦伯概念,它同时兼有韦伯意义上的家长主义权威与法理型权威的因素,代表了一种混合的权威形式。根据克拉彭(Christopher Clapham)的界定,“新家长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形式,通过它,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家长主义关系渗透到政治和行政体系之中,而后者基于正式的法理原则而构建”[4]。布莱登(Michael Bratton)和范德瓦尔(Nicolas van de Walle)同样将“新家长主义”视为一种混合的统治体系,在其中,家长主义逻辑内化于新家长主义政权的正式制度之中,并为政治提供至关重要的运行准则[5]。
简而言之,新家长主义体系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第一,它基于正式的制度架构之上。在传统的家长主义体系中,家长主义行为的合法性不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不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传统、习俗等非正式规则就是家长主义体系下真正的运行规则。相反,在新家长主义体系下,家长主义行为却基于正式制度而存在。因此,新家长主义体系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一方面是存在正式的法理型制度(尽管常常是运转不良或是不起作用)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正式区分,另一方面则是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在整个体系中的渗透并凌驾于正式规则之上。
第二,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渗透于整个体系之中并取代正式制度成为实际起作用的行为规则。家长主义联系和行为可以存在于任何现代政治体系之中,但新家长主义体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家长主义的逻辑渗透到体系的每一个角落并常常占据主导地位。在新家长主义体系下,尽管政治和官僚体系是按照正式的法律原则设立的,但它们却受到广泛的家长主义联系的渗透,非正式的庇护关系不仅构成了正式规则的基础,而且还凌驾于后者之上。因此,在新家长主义体系下,尽管权力受到正式规则的约束,但从本质上看权力又是高度个人化的,只要有可能,官员们便会将权力看作是个人财产而非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因此,新家长主义体系是一种权力高度个人化的政治体系,这使得新家长主义体系下的政治行为方式与(传统的)家长主义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例如,新家长主义体系中的权力关系类似于家长主义式的首领与附庸的关系,而非法理型权威下的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总之,在新家长主义体系下,政治非正式性(political informality)的现象如此严重,以至于构成了某种制度化的非正式性(institutionalized informality)[6]。(www.daowen.com)
第三,正式的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稳定的政治体系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常常是互补的。与此不同,新家长主义体系不仅缺乏能够提供稳定预期的共同的规则体系,而且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常常是相互冲突的[7]。换言之,新家长主义国家并不是缺乏规则,相反,它面临着多重的、相互冲突的规则或制度。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之间的紧张关系意味着,现实中人们常常面临这样一个疑问:究竟何种规则起作用?这就导致新家长主义体系总是充斥着内在的不确定性。
第四,新家长主义体系的运转和维系取决于两大支柱,即统治者的资源分配能力和强制能力。与一般意义上的庇护体系类似,新家长主义体系形成于庇护者与被庇护者之间的利益交换需要,即被庇护者以忠诚和政治支持换取庇护者提供的物质利益或获利机会。因此,新家长主义体系的运转和维系就很大程度上与庇护者攫取和分配资源的能力联系在一起。同时,在新家长主义体系下,庇护者与被庇护者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又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前者因其掌握的权力和资源而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后者具有很强的依附性。这就意味着,即便庇护者攫取和分配资源的能力出现下降,他仍旧可以诉诸于强制力来维系新家长主义体系的稳定。正如布莱登和范德瓦尔指出的,“当无力通过分配物质奖励的方式来维持政治稳定时,新家长主义的领导人会断然诉诸于强制力,这反过来又进一步侵蚀了政权的合法性”[8]。
第五,新家长主义体系潜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究其原因,这种不稳定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其资源分配能力和强制能力有关。如前所述,资源分配能力和强制能力构成“新家长主义体系”的两大支柱,但是,长远看来,二者均无法为新家长主义体系带来持久的稳定。资源分配能力基于体系的资源获取能力之上,后者往往受到各种国内外因素的影响(比如一国的资源禀赋、官僚体系的能力、国际市场的变动以及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等),因而充满了不确定性。而单纯的强制能力更是难以确保体系的稳定,诸多历史经验业已表明,强制力的使用存在难以避免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无法带来持久的稳定性。二是与新家长主义体系的合法性基础相关。如前所述,新家长主义体系同时兼有家长主义权威与法理型权威的因素,代表了一种混合的权威形式。这在赋予其“多样的”合法性来源的同时,却同时使其面临合法性基础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整个体系时刻面临着规则的不确定性,极大损伤了体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新家长主义体系下垂直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具有极大的排他性,这使得长期被排斥于庇护网络之外的权力竞争者和普通民众产生一种“相对被剥夺感”,进而可能选择联合起来挑战体系的合法性并成为颠覆体系的潜在力量。
对于后殖民时期的非洲国家而言,一方面,新家长主义体系的优势在于能够利用已有的社会结构相对迅速地扩展国家和统治者的权力网络和控制范围,同时为新生的国家带来一些“现代国家”的制度特征。另一方面,权力的个人化以及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家长主义联系之间的紧张关系都使其既难以维持持久的资源分配能力与强制能力,又使其时刻面临着合法性不足的窘境。因此,新家长主义体系潜含着深层次的不稳定性。那么,后殖民时期非洲的新家长主义体系是从何而来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无法绕开非洲前殖民时期和殖民时期的家长主义政治传统,后者构成了非洲新家长主义体系的社会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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