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比较政治学的研究通常认为,自主性越高的国家越有可能缺少问责。其中的逻辑在于国家的自主性越高,就越有可能缺少对社会的回应和责任动机。按照斯考切波的定义,自主性是国家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可以确立并追求并非仅仅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11]。国家自主性,无论是专制性形式还是基础性形式,都主要来自国家提供基于领土的中央集权组织形式的特殊能力。自主性国家权力总体上是强化了基于地域的中央集权对于社会生活的效用的产物[12]。自主性的每个概念适用于所有国家——在民主、威权、动员体制中都能找到[13]。自主性高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国家能够并且经常改变社会意愿,使其与国家意愿看齐,并强行将国家的意愿转化成具有权威性的行为[14]。然而,正如伊文思所说,如果自主性意味着国家的政策目标不受任何社会势力的影响,那么自主性越高,政府负责任的程度就越低;但是如果自主性意味着形成公共目标而不是让掌权者追求个人利益的话,那么具有自主性的国家和政府就有可能更负责任[15]。有关“发展型国家”的研究也证明,在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东亚经济体中,较高程度的自主性使得东亚地区一些经济体更好地实现了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扩大,也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相比较第三波民主化中的其他国家更具责任性[16]。发展中地区的国家和政府有关现代化的各种目标和计划中都包含了对于国家自主性的要求,国家和政府被期望积极运用权力和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国家无为或政府消极被视作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障碍。首先,私人资本尤其是组织成寡头网络的私人资本不太可能会为自身提供竞争性的市场;其次,只有能够自主行动的国家才能提供这种必要的“集体的善”[17]。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是发展中国家实现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同样的制度约束和社会结构下,自主性越高的国家越有可能制定和执行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并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回应社会对于国家及其政府角色期望的要求。
与国家自主性一样,政治动员的定义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关其讨论通常追溯到卡尔·多伊奇对“社会动员”概念的讨论中。多伊奇认为,社会动员是“许多旧的社会、经济、心理束缚土崩瓦解,从而开始接受新的社会化和行为模式的过程”[18]。尽管在亨廷顿看来,政治动员是人们与传统有关的态度、价值观念和期望转变为现代社会所共有的态度、价值观念和期望——这种变化是文化教育的提高、交流的增加、大众传播媒介的公开化,以及都市化发展的一个结果[19]——但政治动员的主体、对象、方式、过程乃至其功能却受到国家意志和行为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政治的詹姆斯·R·汤森将政治动员看作“获取资源(在这里是指人的资源)来为政治权威服务的过程”[20]。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动员是“一定的政治主体如政党、政治集团等,为聚集力量,实现某一政治目标而进行的政治宣传、政治鼓动等行为”[21]。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存在某种形式的政治动员,政治家通过特定的动员模式来获得政治支持,以维持政治体系、过程乃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政治动员涉及政治家或当政者与大众之间支持与回馈的交换关系。政治家通过某种动员策略将民众纳入官方的政策话语和行为模式中,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大众选择、奖励或惩罚政治家和官员的评价体系。政治动员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公众与政治家之间有关合法性和问责机制的差异。存在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国家通常宣称通过选举机制迫使当政者兑现承诺。但是,选举能否奖励或惩罚政治家,迫使政府更加负责,取决于政治动员的模式,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选民如何看待政府、政治家应该做什么。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在身份政治上的动员模式,使得这些国家的选举中,政党和候选人动员选民或辩论的议题往往充斥着宗教、种姓、派系或阶级之间身份冲突等话题,而不是有关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就业水平或改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讨论。选民对于政治家在公共服务或公共政策上的失败的关注度,远远要比政治家在宗教、种姓、族群等议题上的某些争议性的言论要低得多。而在缺少竞争性选举的威权国家,如果民众受到特定动员模式的影响,对于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认可是建立在具体的治理绩效上,也会促使执政者努力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因而,在社会如何赋予政府以责任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逻辑:第一种是尽管存在多样化的公民社会,但社会内部并未形成由不可交换的身份群体所分裂的政治动员群体。社会将国家看作增长、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法律和秩序等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治竞争中的支持和交换主要建立在公共产品分配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基础上。这种动员模式可以称作绩效政治。第二种则是社会分裂为由宗教、种族等身份特征形成的对立集团,政治中的动员和竞争主要围绕着这些身份团体而展开。国家不仅被视作无差别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更被视作身份特征的庇护者。在政党及政治家的选择评价标准上,身份特征可能比其个人特质和从政经历更为重要。用霍洛维茨的话说,“在一个严重分裂的国家……选举有可能变成各族群数人头数……选举就是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就是选举”[22]这种模式可以称作身份政治。
所有的政府都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功能。国家能够自主追求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程度决定了政府承担责任的意愿、范围和能力。政党和政治家是实现政府职能和国家发展目标的第一主体,社会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评价体系来选择政治家、依据何种逻辑来赋予政治家或政党以合法性,影响着政府责任的实现程度。因此,可以认为,即使存在政治体制的差异,一国政府是否负责任主要依赖于两个维度。
第一个是国家和政治精英的自主性。也就是说,国家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来执行政治精英制定的政策;反过来,政治精英要足够强大因而能够抵制特定利益并放弃短期政治上的好处,优先追求长期目标。
第二个是政治动员的逻辑。即公众是否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而非维护身份归属视作政治家的主要责任并以此标准来赋予政府以合法性,选民是否根据政治家的治理绩效而非身份认同或维护来奖励和惩罚当政者。
根据上述维度,我们可以制作如下分析模型:(www.daowen.com)
根据这一分析模型,政府是否能够实现其责任大致存在以下四种理想类型。第一种是国家存在较高自主性,并以提高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其主要责任。这种类型的国家拥有较高的自主性,能够充分动用社会的资源,政治家和官僚机构能够超越特殊利益集团,制定并执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而民众则根据政府及其政治家的执政表现,来决定他们的升迁或政治前途。在存在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国家,国家在面对利益集团的争夺时总体上能够自主制定公共政策,通过与社会的合作和协商来获得足够的资源和权力,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同时,理性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存在使民众对于政府的评估建立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承诺兑现程度上,民众对当选官员及其候选人的评价通常都是建立在他们的执政绩效基础上,如就业率、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治安等公共服务,而非候选人的宗教信仰、种族、身份等基础上。民众能够利用这种绩效来奖励或惩罚相应的候选人及其政党,决定其能否上台执政。而在威权政体下,执政党将工业化、经济和社会发展视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根本保障,从而使得执政党及其官僚机构能够形成集体行动;而同时执政党和官僚机构也通过国家机器在民众中塑造这样一种认同,即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成功赋予执政党以合法性。发展的绩效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合法性的来源,迫使执政党和官僚机构回应民众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诉求。新加坡大体上可以归属到后一种类型中。
第二种是国家和政府以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治理绩效为其主要责任,但缺少实现其责任的能力。这种类型的国家力量很弱,缺乏自主性,国家被社会所吸纳,执政党和官僚机构缺少相应的自主性和能力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同时也难以保证其制定的政策不受特定社会集团的绑架。与此同时,社会总体上是世俗主义的,并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视作国家的主要任务。选民根据执政党和政府在经济增长、就业、货币、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成就决定政府的去留。因此,尽管社会能够以政府治理的绩效来奖励和惩罚官员,但由于国家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无力制定有利于长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其造成的结果就是民众在政治上高度动员,政府无力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吸纳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街头政治和广场政治盛行。典型的国家如亚洲的泰国。
第三种是国家的力量很弱,缺少足够的自主性,政党和政治家深受宗教、种姓、族群分裂的影响,依赖于建立身份基础上的政治动员。执政党和官僚机构缺乏足够的自主性和能力超越特殊利益集团的狭隘性,达成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的规划。与此同时,社会上各种身份群体都将维护本团体的身份特殊性和利益视作政治家和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党和社会集团之间的争夺主要围绕着不同身份群体之间展开,政策带有强烈的民粹主义和庇护色彩。印度位于政治光谱的这一端。
从现实来看,拥有高度自主性、专业化程度很高并且有效率的官僚机构的国家,同时社会高度分化,身份群体将维护本集团内部的身份特殊性和利益视作政治家和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样的政治体系很难生存。社会一旦被身份所分割并区分为相互竞争的利益团体,并进而以维护身份认同为目标影响国家行为,国家就会受身份群体绑架,几乎难以保持其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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