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人权利斗争的特殊经历为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宪政体制下劳工权利、公民权利和国家的相互关系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案例。工人运动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必然产物,因为资本家完全控制生产资料和雇佣条件,单个工人无法与之谈判议价,唯有组织才能使得工人有可能影响和控制劳动力的价格。宪政体制下公民自由权利的存在是有组织工人运动即工会运动产生的初始条件,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23]。但是,历史的吊诡之处是,虽然公民有结社和集会自由,但工人组织和行动权利长期不为法律认可,原因是工人集体权利一直被视为是对自由权利的另外要素——财产权和契约权——的侵犯。因此,对劳工集体权利的拒绝,归根结底,反映了早期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局限性。民主是多数人决定的政治制度,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下层人民在社会中的绝对多数,让资产阶级对大众政治参与一直抱有恐惧和戒心。在经济关系领域,毫无疑问,工人组织权更会对资本主导的经济秩序构成直接挑战,威胁资本利益,因而遭遇了资本对工会运动最激烈的抵制。
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美国工人运动发轫之时,工业关系领域的“国家建构”尚未开始,不存在处理工业关系和工业冲突的专门制度和机构,也没有规范工业关系的法律框架。在那个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时代,劳资关系完全由市场主导和调节,法院是处理劳资冲突的唯一机构。美国联邦法院扮演了维护资本利益的关键角色。联邦法官大都来自富裕家庭,是共和党成员,思想保守,对劳工问题的法律见解高度一致,固守普通法的刑事共谋原则,视财产权为至高无上,坚决维护资本统治的经济秩序,对工人组织和罢工严加限制。美国法院的强势地位亦与其在联邦和三权分立体制中的高度独立地位有关,经常与国会同情工人的立场相左,也不时推翻州法院有利于工人的判决。
工人斗争最初拘泥于工会组织在普通法中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但一次一次的法院判决使得工会彻底失望,不得不转向“商业工会主义”的策略。这段历史显示,在普通法的框架下,工人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集体权利。从进步时代开始,美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联邦政府开始介入劳动关系,为工人运动创造了突破法律瓶颈的政治机会。越来越多的进步知识分子、法律人士和国会议员意识到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公平。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工人组织权问题归根结底是公民权利问题,在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社会里,扼杀工人的组织权利完全缺乏正当性,企图从概念上截然区分结社权和组织权更是难以自圆其说。但很显然,这个问题不可能在司法体制内得到解决,必须进入政治和立法领域。如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美国民主体制的存在使得工人可以用选票表达诉求,工会强大的选票动员能力,加上社会上许多支持劳工权利的行动主义,使得联邦政府和国会议员面对巨大压力,必须对工人和社会的诉求作出回应,最终导致了保护工人集体权利的劳动立法,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一过程充分显示了在民主体制下,普选权和大众政治参与对因资本统治而造成的劳资权力失衡起到了关键的矫正作用。资本主义是本质上不平等的经济制度,必然导致资本对劳工和下层人民的经济压迫,而民主政治则为普罗大众提供了制约资本强权的手段(当然,另一种改变资本主义不平等的选择是社会主义革命)。虽然民主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因为这种权利的存在,使得工人阶级和劳动阶层可以通过组织、参与、社会运动以及政党政治而形成实际的权力(power),从而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权力结构,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有研究显示,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一些后发国家,工人阶级都是支持民主运动的强大社会力量[24]。
如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美国工人争取权利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一般公民宪法权扩展至工作场所的过程,其背后是劳资阶级的较量。不可否认,公民权的某些要素和劳工集体权利客观上存在冲突,但是,上百年的工运历史证明,这个权利对工人阶级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虽然劳动力可以公平自由买卖,但进入与资本契约关系的单个工人必然与雇主处在完全不对等的地位,契约自由掩盖了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劳工集体权利则是对这种不对等经济关系的调节,它在法律上确认工人与雇主对等的地位,并赋予工人必要的手段确保这种地位和自身的利益:组织权使单个的劳动者形成与资本家对等的力量;集体谈判权改变了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单位——进入契约的不再是劳动者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即工会,从而改变了劳资之间完全不对称的关系,使劳动者有可能获得个人契约无法获得的益处;罢工权是迫使雇主接受工会条件和要求的最后手段。马歇尔称这些权利为“产业公民权”,视其为一般公民权在工作场所必需和必要的延伸[25],无它就难以实现工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正。集体权利如同公民权一样,是一种“积极权利”,即可以争取更多权利的权利,这个权利的建立是阶级妥协的结果,意味着社会和经济关系领域权力关系的重新配置,同时奠定了劳动关系制度框架的基础。(www.daowen.com)
劳工集体权利的建构也凸显了国家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资本主义初期的国家对工业关系采取自由放任态度,任由劳资关系完全受市场调节,工人争取利益的诉求均被认为破坏“市场公正”而遭受压制。而早期的工人运动,主要是以本企业老板为诉求对象。但法院对工人组织权和罢工权的持续打压,使得工人阶级的诉求趋于同一,工厂内的斗争逐渐聚焦于国家机构,与资本的抗衡演化出了对国家的诉求,经济斗争越来越需要借助政治的手段,国家成为劳资斗争的最高领域。在工人运动以及选举政治压力下,国家开始介入劳动关系,其主要角色就是通过立法赋予工人集体权利,并建立专门制度确保这一权利的实施和处理劳动争议,承担调解劳资冲突的责任,从而使劳动关系走向制度化。
集体权利是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基础,因为这个权利让工人获得了应有的尊严,有了这个权利,劳资双方才成了法律地位平等的对手(或合作者),得以按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竞争和博弈。劳工集体权利的确立,是国家将工人运动纳入资本主义体制的根本标志,使工会成为体制内代表和争取工人利益的行动者。这一权利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劳资经济斗争的终止,而只是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这种永远存在的斗争提供了合理的框架和规则。但是,由于劳工集体权利的特殊性质,即对资本权利的制约甚至对经济秩序潜在的破坏,其实施会因情势而遭遇各种阻挠。在民主政治中,国家未必会直接支持资方或劳方,但这并不表示它们在劳资关系中完全中立,事实上,执政者总是倾向于视企业家的投资决策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而更加重视他们的利益[26],从《塔夫脱—哈特利法》到里根政府限制工会权力的新自由主义政策,都反映了国家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稳定的需要。而资本本身,则有更多的筹码削弱工人的集体权利:资本外移、灵活用工、非正式雇佣关系、新技术的运用等,都在客观上蚕食了工人的集体权利。在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时代,和西方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美国的工人运动已长期陷入低潮。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继续存在,工人运动就不会偃旗息鼓,它们必定会寻找新的策略来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而集体权利是工人运动继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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