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前现代历史中,作为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方式的大一统与作为维系传统国家的皇权专制统治的大一统政治互为表里,相互决定,相互强化。中国传统国家的皇权专制统治的大一统政治与西方的君主专制统治完全不同,它不是体现为皇权承继的“万世一系”,而是体现为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形态前后承继性、统治权力的上下贯通性及其价值系统的广泛渗透性。可以说,中国传统国家的大一统政治不是某个君主、某个统治阶级或集团的产物,而是前现代的中国人基于对天地、自然、社会、生产与生活理解和把握而逐渐创造出来的产物;既是政治统治的产物,也是历史与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不是一朝一夕建构起来的,相反,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历史选择而形成的,既包含着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包含着中国历史与文化所形成的内在规定性。它是一种传统政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创造了中国传统政治的独特景象:皇权承继不是“万世一系”,但千年中国却“百代都行秦政法”。
可见,中国传统的大一统政治,与其说表达的是一种皇权统治,不如说表达的是一种传统国家的制度与治理体系。这套制度与治理体系是皇权实现其统治的前提与基础,皇权统治的所有合法性也就源于此。所以,“国不可一日无君”,但任何时代的皇权,不论其权力有多威严,都不会去动摇这个制度与治理体系的根本,历朝历代至高无上的皇帝能够做的就是调整其内部的部件与权力结构。这不是因为皇权无力动摇这个这套制度与治理体系,而是掌握皇权的皇帝更多地担心动摇了根本,就可能动摇大一统政治的格局,从而失去了这套制度与治理体系及其背后价值所赋予的“正统”合法性,进而危及皇权统治本身。
中国传统国家皇权统治是“家天下”的统治模式,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谁家掌握皇权,天下就是谁家的,皇权在家族内依据宗法原则传承;二是中国是百家姓社会,任何一家一姓都拥有掌握皇权的权利与机会,因而谁家都可以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挑战,表达“彼可取而代也”的宏志。所以,在这套制度与治理体系下,皇权不可能为一家万世垄断,必然是在百家百姓之间流转,从而形成王朝更替。皇权落入谁家,是争天下的结果;但掌握皇权的任何一家,要江山巩固,则必须守住政权。守住政权的关键,不在权力本身,在于能否赢得天下,而赢得天下的根本,除了人心之外,就是皇权能否赢得既有制度和治理体系蕴含的“正统”合法性。拥有了这种合法性,既能有效运行制度与治理体系,也能赢得广泛的民心。正是这种独特的政治传统与政治文化,使得传统国家的制度与治理体系虽依赖君主而运行,但又能超越君主而存在,从而成为维系中国大一统格局的制度与治理体系。白钢先生从政治学角度对欧阳修讨论正统的概括,比较全面地表达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这方面的价值把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皇权的正统地位是没有争议的:一是“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者,如尧、舜、禹、夏、商、周、秦、汉、唐;二是“虽不得其正,卒能合天下于一”者,如晋、隋。而在另外两种情况下,正统地位是有争议的:一是“天下大乱,其上无君,僭窃并兴,正统无属”之时,“大且强者”,如东晋、后魏;二是“始终不得其正,又不能合天下于一”者,如魏及五代[28]。由此可见,皇权赢得正统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能够居天下之正;二是能够合天下于一。而要做到这两点,就是弘扬维系大一统格局的制度与治理体系权威,并借此创造天下一统与太平。
这套制度与治理体系之所以能够作为中国传统国家的政治文明而存在,是因为它是从中国历史、文化与社会中土生土长出来的,既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更是中国人在前现代为维系社会、延续民族、组织国家、发展生产和维持民生所进行的探索和实践的产物。作为中国大一统政治标志的是秦统一中国之后所建立的秦制,但不论秦制的缘起,还是秦制的最终成熟,都不在秦朝本身。这一方面与秦朝延续的时间太短有关,另一面与秦制生成的历史规定性有关。因为任何一种成熟的政治制度,都不是从统治者的脑袋中蹦出来的,都是长期历史探索与实践的产物。这其中既包括这套政治制度萌芽与发展的历史,也包括这套制度形态形成之后完善和成熟的历史,因而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发展时间和各种的历史机遇。在前现代,这种独自发展的政治制度体系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大一统政治,应该是缘起于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即夏朝,成熟于中央集权强大和国家发展鼎盛的唐宋,这之间前后历经近三千年的历史。如果从先秦比较完善的周朝制度确立起点算起,那么这之间历经近两千年的历史。总之,中国传统的大一统政治是经历千年磨砺和锤炼形成的。
在秦出现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政治之前,先秦制度先后经历了以“共主”为表征的王权政治时代和基于血缘宗法制度所确立的君主专制时代,这两个时代的最重要成就有三个[29]:一是形成华夏国家;二是建立了封土封民以构筑以“族”为单位的国家共同体的分封制;三是确立了与宗法社会相匹配,旨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30]礼制。这三大成就在周朝得到了集中体现,人们往往将其视为周制的具体内容与表征。周制最终被秦制所替代,秦制是通过用郡县制替代分封制、用官僚制替代贵族制、用“书同文、车同轨”的中央集权终结诸侯割据而建构起来的。但是,秦制的出现丝毫不会降低周制在传统中国政治文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因为源于夏、成熟于周的礼制成为中国传统国家支撑制度、运行治理的根本所在。孔子论礼时讲清楚了这个重要性,礼也由此成为历代治国者必须遵循和重视的治国基础与法则。“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31]由于礼制完全嵌入中国的文化习俗、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治理之中,全面协调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天地鬼神之间的关系,所以,它“就构成了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组织结构和行为准则,也确立了中国文化的传统”[32]。
周制创造了周朝天下。周制所形成的周朝政权确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是政权与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族权相结合的产物。在宗法制度下,族权的权力一方面来自家族的地位,另一方面来自家族所霸据的天下大小。于是,以封土封民的方式推动家族内部力量霸据天下并平衡家族内部权力秩序与权力关系,就成为周制政权与族权结合的必然制度选择。但这个制度既是家族霸据天下的制度,也是家族内部割据天下的制度。因为它是以家族内部族权的自然分化、分立为基础的,而以族权体系为合法性基础的周朝政权是无力用自身的力量去解决这其中的矛盾的,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这种霸据天下机制与权力配置模式[33]。所以,当诸侯割据周朝天下时,各诸侯一方面遵从周制,保证自己势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开始放弃周制霸据天下的方式,探索新的制度,即用郡县制替代分封制,派官驻守新领地,逐步减少给家族内部力量封土分民,从而逐渐弱化血缘与宗法制度在国家权力组织和国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这就是后来一统天下的秦制得以实践和发展的重要历史与社会基础。秦制自然源于秦国,但其生成和发展却是建筑在战国时代各诸侯国为赢得统一霸业而展开的各种政治改革和政权建设的实践上,其中秦国是在效法三晋的郡县制实践基础上创设了作为秦制核心的郡县制的[34]。所以,从一定意义上,秦制是中华文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制度文明,因秦国借这个制度一统天下并将其全面深化和巩固而冠以“秦制”。
秦制与周制的使命一样,就是创造一统的家天下,但两者的取向完全不同。周制是从族权逻辑出发的,而秦制是从政权逻辑出发的。与此相应,推动周制成长的背后力量是礼制及其所形成的贵族势力,而推动秦制成长的背后力量是法家理论以及能够为君王管理天下的官僚。所以,相对周制来说,秦制无疑是革命性的。这决定了秦制的确立过程不仅是制度替代的过程,而且是用“君王-官僚”的权力结构替代“君王-贵族”的权力结构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通过秦统一中国,建立皇权统治得以完成。正如周制所形成的家天下有内在的矛盾一样,秦制所形成的家天下也有内在的矛盾。前者的矛盾导致空间上的诸侯割据,后者的矛盾导致时间上的朝代更替。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家天下是东方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因为东方社会是以没有完全解体的部落社会转化为农村家族公社为基础建立国家的,因而它所建立的政权不像古希腊那样确立在部落社会完全解体之后所形成的阶级统治基础上,而是确立在家族统治基础上。这决定了秦制与周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性质与基础结构是一致的,即宗法社会。所不同的是,周制直接将宗法社会的宗法制度上升为国家政权建构的制度基础,从而将政权与族权结合一体;秦制没有否定宗法社会与宗法制度,否则,它就不可能确立家天下。但秦制政权建构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宗法社会与宗法制度,最重要的体现就是除了君王之外,国家不是靠家族来治理的,而是靠人才来治理的,从而使得家族的社会地位不能直接转化为其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力地位。这样,基于封建制必然形成的贵族阶级与贵族统治逐渐被基于人才治理国家所形成的官僚制所取代。秦制正是依靠这样的制度,建立了比周制更具统一性和牢固性的家天下格局。秦制创造了中央集权的高度统一以及相应的强大皇权,但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使得秦始皇用秦制统一中国时所追求的“万世一系”变成黄粱美梦;因为秦制在用官僚制替代贵族制的时候,就使得“万世一系”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即贵族社会。正是这种家天下的内在矛盾,使得国家权力可以被某一个家族所掌握,但不可能永远掌握在一个家族手中。国家权力的归宿和掌握一旦失去了血缘与家族的神圣性,国家权力就自然成为全社会的公器,在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法社会中,各家各姓都有权染指。不同家族掌握国家权力,就形成不同的历史朝代。于是,朝代更替就成为秦制家天下的形式。这与诸侯分封与割据的周制家天下形成鲜明反差。
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以皇权统治为核心、以郡县制和官僚制为主干的中央集权体制,并试图用这样的政权体制创造“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格局。然而,秦“二世而亡”。汉承秦制,此后,秦制得以在中国延续了近两千年。从贾谊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来看,秦朝早亡的原因,不在于秦制本身,而在秦朝的施政,用贾谊的话说即“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结果,一统天下的堂堂秦朝,毁于一介草民陈涉之手。显然,秦朝不是亡于秦制,而是亡于暴政。秦的暴政固然与秦制有关,但更与秦始皇施政不施“仁义”有直接关系。秦不施“仁义”,一方面与国家统一之后,要用政权力量创立与巩固中央集权的新制度,消除被征服的六国残余势力的反抗,固守扩展好几倍的大国边疆这些客观政治形势有关;另一方面与秦制统一中国过程秉承的法家治国哲学有关,其过于强调“法术势”在固权治国中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秦亡之后而起的汉朝,继承秦制,但不用法家治国,而是用“黄老哲学”,走向另一个极端,强调以礼为本,无为而治,与民休养生息,从而创造了汉初的“文景之治”。在这个过程中,汉承的秦制有意识地吸纳了周制中的礼治体系及其背后的思想与原则。
中国虽有原始宗教,但由于中国是以天地自然的法则来安排世俗权力的,是以宗法伦理来安排人伦关系与世俗生活的,所以君王治国所要借助的智力支撑主要不是来自宗教力量,而是来自掌握天下国家之“道”的士人。君王要治天下,就必须将其所掌握的“势”与士人掌握的“道”有机结合。这种治国形态兴于春秋战国,随后成为一种政治形态贯穿中国传统政治始终,其背后的机理与马克思所强调的制度及其统治必须有相应的意识形态是一样的,同时也符合韦伯所强调的现代政治建构必须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原理。从这个角度讲,秦制要得以巩固,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建构起应有的意识形态基础,获得充分的价值合理性。为此,秦始皇选择了法家哲学,汉初王朝选择了黄老哲学。这两套哲学立足点不是民情、民心与民生,而是君王的治国之策;两次选择都是从统治的需要和政权的巩固出发的,没有更多地从秦制本身如何立足社会、深入人心、融入传统出发。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汉武帝所进行的第三次历史性的努力,即同意董仲舒的“独尊儒术”,为秦制配上以儒家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系统。这个意识形态系统,相对于法家和黄老哲学来说,它立足于中国伦理本位的宗法社会,将宗法社会的伦理原则与家天下的皇权统治所需要的治国原则有机统一起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源于人性、立人心、扎根社会、贯通国家的意识形态运行体系,创造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体的大一统的政治统治。在这样的大一统政治中,皇权真正之“势”,不是来自皇权本身,而是来自支撑皇权的“制”及其背后的“道”。秦制的实际运行者是官僚,在天下太平取决于“势”“制”与“道”衔接有序的大一统政治格局下,官僚队伍的选拔及其管理,就成为王朝兴衰的关键。正因为如此,汉承秦制之后,一方面为秦制选择相应的意识形态系统,另一方面就努力为秦制搭建其运行所不可缺少的选官体系,并力图实现两者的有机协调。(www.daowen.com)
不论是周制,还是秦制,都建立了相应的官制系统。直接反映周制形态的《周礼》就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并由此确立了以官制来表达制度体系、国家组织以及治理形态的中国政治传统。在这一传统下,国不可一日无君,同样,君不可一日无臣,君臣一体是立政安国之本。所不同的是,在周制下,天子和诸侯以下的各官都是世袭的,称为世卿。到了春秋战国,随着士的崛起,世卿制度开始动摇,举贤任能由此逐渐成为公认的治国安邦之道。秦统一中国过程中所确立的按军功授爵的原则,从根本上摧毁了周制的世卿制,拉开了选官制度的序幕。汉承秦制之后,汉武帝在元光元年(前134年)开启每年一次的“举孝廉”活动,从而使选官成为制度性的安排。所以有学者认为,这一举动奠定了中国千年选官制度的基础[35]。此后,选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就成为秦制完善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并成为秦制完善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以至于中国传统国家走向成熟的标志,不是皇权在制度上得以巩固的程度,而是选官制度得以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度。从这个角度讲,隋唐的科举制确立,既标志着选官制度经历了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之后终于定型于规范而系统的科举制,也标志着传统大一统政治所运行的“秦制”达到了最成熟和完善的形态。辉煌的大唐盛世正是在这样的完善的制度形态基础上形成的。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大一统政治形态,不是基于一日之功而形成的,而是千年成长和演化的结果。它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滋养于中国的文化智慧,成长于中国历史的风云变幻,因而,它在形态上与中华民族大一统的生存与发展形态契合,在功能上与中国传统的家天下的皇权国家契合,从而将社会与国家紧密联系为一个有机整体,同时又有效地支撑起庞大的传统大型国家体系的组织与运转。对此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五大特点:
第一,制度性。传统中国之所以能够“百代都行秦政法”,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秦制不仅作为皇权统治的制度形式,而且也是传统国家组织和治理的制度形式。所以,皇权可以在各家、各族之间流转,但无论何人为皇,都必须以秦制为治国之正统,都必须运行这套制度体系。
第二,厚植性。秦制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与宗法社会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最基本的体现就是家国同构,家国协调一体。也正基于此,秦制也逐渐根植到每个人的生活与内心之中,使得整个国家体系成为每个人实践和成就人生的基本平台和空间,其表达模式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第三,开放性。这主要体现为秦制的所有权力都不具有专属性,而是具有全面的开放性:皇权不专属哪个家族;为官者也不专属哪个阶层。只不过这种开放性,不是基于权力的制度化安排而形成的,而是基于非贵族制的社会结构而形成的。换言之,是社会形态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制度设计的结果。
第四,精密性。纵观人类所创设的各种政体以及相应的制度形式,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关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度能够与外部保持持久的互动关系;二是制度内部自身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与完善功能。由此来透视秦制,不难发现秦制在这两个关键点上都是非常有效的。首先,通过选官制度,秦制既能将其意识形态有效地贯穿到人们的知识体系与日常生活之中,同时又能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中选拔到既认同意识形态又具有治国理政知识的为官之才。其次,通过选官制度,将支撑国家体系的三大系统有机整合为一个能够相互支撑、相互塑造的闭合的循环体系。这三大系统就是官僚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和宗法社会系统。最后,虽然秦制是以皇权为核心的,但由于皇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基于不触犯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体系为前提的,使得皇权能够自我塑造,但必须尊重秦制的内在的机理和基本结构。这样,相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朝代的个性化皇权来说,具有历史通用性的秦制拥有了一种相对自主性。由此可见,不论从外往里看,还是从里往外看,秦制的结构与运行具有内在的精密性,环环相扣,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整体与根本。
第五,自给性。不论从秦制的整个体系组织与运行,还是皇权的巩固与实施,都离不开选官制度。可以说,选官制度是传统大一统政治体系的中轴,并赋予其独特的自给性。这种自给性体现为:选官制度生成的官僚队伍是秦制得以运行的关键所在;而官僚队伍得以生成的关键是秦制内生的选官制度。由此,秦制的官僚队伍、选官制度以及整个秦制之间形成了相生相成的自给性。这种自给性与开放性互为前提,共同为秦制的千年存在与发展提供动力和资源。
上述五大特性,使秦制能够在自我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获得相对的自主性,成为能够超越历史阶段和统治力量的传统国家制度,具有高度的历史与文化的正统性。然而,也正是上述这些特征,尤其是自给性的特征,使得秦制越是走向成熟,越失去其内在的弹性空间,最终成为无法变革的体系。秦制的自给性决定了对秦制基本结构的变革,会立刻中断其内在的相生相成关系,使得整个体系无法正常运转,进而也使得整个体系与外部社会所建立的互动和互换关系无法正常展开。1911年,两千年的秦制之所以会被爆发在离京城千里之外的武昌起义所摧毁,并不是起义本身有多大的破坏力,更重要的因为此前的晚清新政早已把秦制的核心支撑自行变革掉了,这就是1905年的废科举改革。所以,武昌起义不过是压垮两千年秦制的最后一根稻草。从一定意义上讲,秦制最终是在内外力量的作用下自行彻底崩解的,以至于失去了任何复原的基础与可能。秦制历史之长久与秦制崩解之彻底,都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奇观。然而,随之出现的更大的奇观是与秦制相伴相生两千年的中华民族并没有因为秦制的彻底崩解而四分五裂,相反,依然守住国度,依然中华一家,依然能够在历史的大转折中重铸辉煌。创造这更大奇观的力量,一方面来自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大一统的生存与发展方式;另一方面来自秦制解体之后的中国创造共和民主所形成的机制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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