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之后,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日益遭受国内结构性转变与国际周期性调整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我国政府新近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是对此格局的积极回应。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调发展既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操作问题,协调发展理念提出意味着针对发展取向基本形成了共识,由此就必须关注贯彻落实这种发展理念的思路和具体方案。对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等目标而言,协调发展的操作问题相对于认识问题更为重要。依据本书此前的分析,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思路是对结构性问题成因的“逻辑推演”,即结构性问题的“来龙”暗含着解决问题的“去脉”。基于这种理解,可以提出我国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这一思路是由如下部分构成的。
第一,理论基础。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在理论上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是联系社会政治结构来理解经济问题,从增长和分配等多重角度审视经济绩效,同时在动态调整背景下看待经济制度选择。作为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意味着其追求更为优异的生产力发展和共同富裕绩效,而转轨时期的社会政治结构对这种绩效会产生显著影响。由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逻辑,其在理论上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当代化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本土化,在实践中则体现了对我国发展中大国、社会主义制度、经济体制转型等特征的契合。协调发展等五大发展理念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体现,原因在于:协调发展关注我国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等多维失衡问题,其立足点在于实现更具持续性和包容性的经济发展,这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发展可持续和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是内在一致的。更重要的是,本书将协调发展的理念和实践放在政治经济学视角中进行阐释,强调政府间的制度安排及其派生制度在结构性问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联系转型背景来分析经济问题。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构成了践行协调发展理念的理论来源,协调发展的理念提出和实践过程则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实践背景。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导源于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诸多结构性难题。发展的不协调表现为经济体系的不同部分之间存在着失衡格局,由于国民经济体系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分解,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结构性失衡就表现在多个维度: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等等,本书即从多个结构视角出发构建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综合指数。虽然特定发展阶段总会伴生不同部分之间的差异,但结构性问题类型的多元性、范围的广泛性、程度的加剧性以及时序的累积性,则必定会对经济持续发展甚至社会秩序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经济体始终存在较为显著的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消费差距,城乡之间的结构失衡意味着不同群体对增长成果的分享程度是不均等的,现阶段我国整体的居民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城乡收入落差。更重要的是,城乡结构失衡也对国内消费启动、产业结构升级、创新战略实施以及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等产生了不利作用。上述格局意味着:我国的协调发展理念提出既是基于未来发展的持续性和包容性,更是基于现阶段结构性问题的“挑战”和“倒逼”,由此,协调发展理念的实践过程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
第三,基本制度。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取决于我国政府间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改进程度。作为正处在体制转型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维度的系统化转变,经济活动作为社会体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产生关联关系。本书的分析框架强调:作为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表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安排会对经济绩效产生显著影响,结构性问题与经济增长均是经济绩效的具体表征。依据Xu Chenggang(2011),20世纪90年代初期形成的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可视为理解中国经济问题的基本制度。本书的实证研究也显示:1994年我国实施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化改革,这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缺口背景下为增长而竞争,由此引致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和财政支出方式变动。其结果既带来了经济总量的持续高速增长,也引致城乡收入差距在波动中扩大、居民消费率持续走低和TFP增长贡献率相对下降。可见,经济增长和结构性问题并存是这种政府间制度安排的孪生产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是诱发或加剧我国经济失衡的普遍成因,基于此,践行协调发展理念的切入点就是伴随着时间推移改进政府间制度安排。即在纵向行政科层结构下,改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方式,尤其需要凸显结构优化、民生改善等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与此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建构各层级政府财权-事权的真正匹配来改进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
第四,核心机制。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需要把握政府-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践行协调发展不能依靠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强制性干预,先验地假定政府拥有实现协调发展的完全理性和能力是不可靠的。因此,继续推进向企业和居民的经济放权仍是重要的,而各级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也同样不可或缺。如前所述,我国的结构性问题导源于市场化进程中不同市场、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例如:相对于商品市场化改革,土地、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滞后,地方政府对土地等要素仍具有较为显著的配置能力。与此同时,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教育等公共产品支出则过度转为居民承担,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等民生类公共产品供给力度仍需显著增强。换言之,我国的诸多结构性问题与特定的政府-市场关系紧密相关,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必须进一步优化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这种优化不是将政府和市场视为两个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主体,而是通过基本制度改进促使两者功能互补、相互推动和良性发展。良性化的基本内容是:通过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弱各级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放松针对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市场管制,促使价格机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要素配置效率、TFP增长以及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获取(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与此同时,政府应增强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供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第五,政策安排。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需将政府-市场关系优化转为相应的经济政策。立足于核心机制的改进方向,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需要以政策完善为载体,将政策安排视为理念、制度、机制向经济绩效的转化中间环节。考虑到我国经济结构性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因此政策安排可依据不同的结构性问题而展开。围绕城乡结构应有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围绕区域差距应有地区统筹发展政策,围绕产业结构应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等等。尽管针对不同失衡问题的经济政策可能存在关联,例如: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均与劳动力要素再配置有关,因此也就与劳动力的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及相关政策有关,但在基本制度给定条件下,不同的结构性问题往往有差异化的成因。由此,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所采取的经济政策也应分类进行、区别对待。例如:城乡经济差距缩减需要凸显土地、户籍、城乡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调整,区域经济差距减弱需要关注要素跨地区配置、区域一体化、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而产业结构优化则需要凸显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要素市场完善、政府对科学教育的配套政策。在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理性行为往往导致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不一致,从而弱化、抵消甚至扭曲了政策的实施效力。为此在践行协调发展理念时,应依靠政府职能转变来减弱政策制定和实施之间的偏离度,这从侧面佐证现阶段政府间的制度安排对实现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www.daowen.com)
第六,反应方式。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需要内生企业和居民对经济政策的反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绩效是企业和居民等微观主体进行经济决策、开展经济活动的产物,而经济政策则构成了微观主体决策与行动的影响变量,显然协调发展的实现程度需要考虑企业和居民对经济政策的反应方式。1978年以来,企业和居民日益取代政府而成为我国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力量,在体制转轨背景下,我国企业按照产权结构可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企业等,按照规模则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居民按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供给方式则可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类企业和居民行为选择的逻辑是在约束条件下实现自我收益最大化,经济政策则通过产权界定、市场发育、基础设施供给等影响微观主体的选择,而微观经济主体往往是从“理性人”角度出发对政策作出反应,即不同的经济政策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选择方式。例如:农村耕地可承包但不可流转的政策只能导致所有农民自行从事农业经营,而农村耕地可承包也可流转的政策则会诱发部分农民外流并出让土地使用权,上述两种政策对城乡经济差距具有差异化的含义。
第七,动态调整。协调发展理念及其实践过程应凸显因时空差别而衍生的动态调整特征。从经济增长发展理念转向统筹协调发展理念,从二元经济结构转向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驱动增长转向主要依靠居民消费率驱动增长,从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投入驱动增长转向主要依靠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增长等等,这些均是一个冲破旧格局、形成新态势的动态调整过程。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对我国不是一个短期的、阶段性命题,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命题。即使基本制度、核心机制和政策安排的完善,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结构性问题得到了有效化解,但伴随着经济发展必定会出现新的失衡,旧问题的解决与新问题的派生往往相辅相成,这种情形必将促使我国依据时空背景变动对基本制度作出动态调整。此外,作为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往往存在着异质性,结构性问题在不同地区既有类似性,也有差别性,这意味着我国需要在全国层面推动基本制度、核心机制和经济政策的变革,同时需要充分调动各地区的政策完善积极性。简单地说,就是将顶层设计和地方试错有效结合起来,顶层设计重在普遍性的基本制度、核心机制和经济政策,地方试错则重在区域性的具体经济政策完善和实施。部分地区围绕协调发展的经验可借助中央政府而转为类似区域的参考蓝本,反过来说,某些地区围绕协调发展的教训则可为全国性的动态调整提供实践依据。
图7-1 现阶段我国践行协调发展理念的主要思路
新时期我国践行协调发展理念是一个从理论来源到动态调整的系统过程,这一过程刻画了协调发展在操作层面的基本思路。如图7-1所示,协调发展的理念提出及实践操作在理论上导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在实践上导源于我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的累积及负面效应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拖累。显而易见,协调发展的理念提出及实践过程在我国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逻辑。从操作的角度看,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需要针对政府间的基本制度安排,以优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经济关系作为切入点。其原因在于:政府间的制度安排是多种结构性问题演变的普遍原因,以政府间的基本制度完善作为协调发展的突破口,也能够在利益格局调整的视角对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信号功能。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间制度完善的条件下,即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的行政激励方式和财政配置方式发生改变,则政府-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将渐趋良性化,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将在制度层面受到遏制,市场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各级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的职能将得以增强,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市场关系作为整个链条的核心机制,其变动体现为一系列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政策构成了基本制度和核心机制的实施载体,这些政策分别对应了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等。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会对经济政策作出反应,其反应方式将表现为经济增长以及结构转化,可见,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是促使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方式。长期来看,我国在化解已有结构性失衡之后又可能产生新的结构性问题,新的结构性问题又会通过实践背景而促使基本制度、核心机制和政策安排再调整,这集中体现为协调发展实践过程的动态调整特征。上述思路也意味着贯彻协调发展战略不是依靠政府的强制干预实现的,而是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企业和居民等微观经济主体依据政府-市场关系的良性化而达成的。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制度设计和政策完善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选择,但不能取代企业和居民的资源配置职能而直接变动经济结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