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不唯一取决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结构性问题累积并成为发展制约因素的情形下,我国的长期经济发展就必须基于协调发展理念,依靠制度安排和经济政策完善来消解结构性问题,这是回应内外部经济挑战、形成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题中应有之义。本书的分析显示:确立并实施协调发展理念不应浅尝辄止,也不应无的放矢,而需要回应我国经济结构性问题的特征和深层成因。由此出发,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必须体现如下主要基准:
首先,系统性。就内容而言,实现协调发展是涉及多种结构性问题的系统性概念。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这些结构失衡表现在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要素投入与要素组合效率之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等等。不同的结构性问题可能具有差异化的表征及具体成因,但每个结构性问题均意味着经济发展的失衡,因此也必定会对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可见,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不是选择性地化解某个结构性问题,而是着眼于诸多经济失衡问题的减弱和消除。考虑到问题与对策的匹配性,则多重结构失衡需要通过组合型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举措予以回应。在这个意义上,系统性就成为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的一个基准,该基准意味着:协调发展理念针对的是多种结构性问题。由此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需要制度和政策完善,而制度和政策完善也应具有多元性和组合性特征,依靠某一制度和政策来对应系统性的失衡问题是难以奏效的。
其次,制度性。就基点而言,实现协调发展需要回应我国结构性问题产生的制度成因。本书是立足于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来理解我国协调发展问题的,该框架强调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是影响微观主体行为、进而经济绩效的主要变量,而结构性问题与经济增长共同形成了发展绩效的实际状态。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的城乡结构、需求结构和投入结构等失衡问题均与经济制度紧密相关,尤其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是影响这些结构趋势性变动的重要成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的基本制度,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缺口的约束下为增长而竞争,这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联关系,其结果是诱发或加剧了诸多的经济结构性问题。对于不同的结构性问题而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可视为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变量。消除失衡的产生机制要比单纯抑制失衡本身更为重要,在不改进已有制度、尤其是政府间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不仅已经显露的结构性失衡难以有彻底矫正,而且有可能会派生新的结构性难题,这对于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而言无疑是有阻滞作用的。换言之,现阶段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化解多种结构性问题必须立足于经济制度的完善,将政府-市场之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作为关键环节。
再次,差异性。就制度完善而言,实现协调发展需要考虑不同领域和时段的差别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表现在多个领域,从表征来看,这些结构性失衡的演变趋势有类似性,也有差异性。现阶段有些经济失衡问题在渐趋弱化,例如区域经济差距,但有些经济失衡问题却依然严重,例如投入结构中的TFP贡献率仍在下降。从成因来看,结构性问题与经济制度的选择和实施紧密相关,这些问题既导源于某些共同的制度安排,例如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也导源于某些特定的、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例如:城乡经济差距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因素有关,居民消费率持续下行则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有关,而TFP增长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则与市场化进程等制度相联系。此外,考虑到我国经济失衡问题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则不同时段中制度完善的重点、力度和可能效果也具有区别。上述论证意味着:在回应经济结构性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时,除了推动共同经济制度进行改善之外,还应针对不同的结构性问题分类别、有针对地进行制度改进。这样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不能希冀某一制度设计可完美解决所有的结构性问题。
最后,可行性。就政策选择而言,实现协调发展需要重视回应方案的可操作特征。在发展中有效化解结构性问题,以此形成持续发展的新动力,这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实践面临的重大命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提出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增长发展理念转向统筹协调发展理念,这实现了对发展目标在思想认识上的升华。同时,协调发展的理念提出还需发展思路、发展举措等方面的适应性调整,说到底,协调发展是一个从理念到思路、再到具体政策实施的多层次工程,那样才能真正回应我国经济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思路和政策实施而言,应该看到我国结构性问题的多样性、引致成因的复杂性,对于某种结构性问题而言,其往往是多重因素、尤其是体制转轨进程中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即结构性问题往往是嵌入体制转轨进程和多重制度因素之中。于是,实现协调发展的方案必须重视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并在考虑“制度互补”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思路和政策选择。引入约束条件的小幅度、渐进式改进,可能要比忽视制度互补而提出的激进方案更为有效。在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时,具体方案是理论逻辑和实践进程相互权衡的结果,那些理论上不完善但能耦合实践动态变迁进程的方案通常是理性选择。
协调发展是我国对发展理念认识的重新升华,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协调发展本质是解决我国面临的结构性问题。基于本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并从结构性失衡的特征和成因来看,实现协调发展应立足于系统性、制度性、差异性和可行性等基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应体现而不是背离这些基准。从基准出发,我国实现协调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例如:地方分权式威权体制是引致或加剧结构性问题的制度因素,但其也是过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驱动力量,围绕它业已形成了一连串的衍生性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格局。要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需要对此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同时还需要对调整可能带来的增长震荡效应保持容忍,这对我国各级政府以及城乡居民而言都是新的考验。从另一方面看,相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甚至改革开放初期,现阶段我国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又具有诸多有利条件,这些条件包括:(www.daowen.com)
首先,改革开放后的持续高速增长为化解结构性问题提供了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协调发展理念针对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在经济持续增长背景下衍生或累积的,即表现出“增长中失衡”或“经济增长与结构问题并存”的显著特征。1978—2015年我国GDP总量从3 678.7亿元增长至685 505.8亿元,人均GDP则从385元增长至49 992元,两者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74%和8.67%。以1978年=100,则2015年上述两个指标的定基指数分别达到3027.6和2111.2。在经济总量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从183.98元增长至19 308.00元,年均增长率为7.85%,以1978年=100,则2015年的定基指数为1 686.2。同期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0元增长至31 194.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0元增长至10 772.00元。1978—2015年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从1 132.26亿元增长至152 216.65亿元,财政支出从1 122.09亿元增长至175 767.78亿元。上述指标均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是一个特征事实,这一事实意味着:多个维度的结构性失衡是经济增长的伴生物,持续增长所引致的综合国力增强为抵御失衡的震荡以及支付化解失衡的成本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以及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强,也为政府实施结构优化的经济政策准备了物质基础,从时序角度看,我国化解结构性问题可以在不恶化特定社会成员经济收益的背景下推进。
其次,经济发展理念的适应性调整为化解结构性问题提供了思想资源。如前所述,伴随着发展战略和约束条件的变动,我国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差异化的经济发展理念,而发展理念往往回答了“发展目标是什么”的问题,其对经济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实施以及绩效的表征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形成了秩序重建、经济增长和统筹协调的发展理念,当前正处在从经济增长发展理念向统筹协调发展理念的转变时期。这集中表现为: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强调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必须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则提出我国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显而易见,协调发展理念的提出是我国对此前单向度经济增长的完善、升华和超越。这种发展理念转变既是因为经济实践的“倒逼机制”,即结构性失衡构成了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也是因为社会性质的“内在规定”,即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从操作角度看,发展理念转变也为我国深刻理解结构问题的成因和化解方案提供了前提条件。
最后,持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化解结构性问题提供了动力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功能的认识。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基于“苏联模式”将社会主义制度等同于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从功能视角而不是工具视角理解社会主义制度,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与此相关,市场经济也被视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工具,而不是区分社会制度性质的准则。据此,为了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推动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这一转轨表现为市场价格取代政府指令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经济体系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类型在不断多样化,企业和居民的经营自主权也得到显著增强。问题在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具有显著的渐进特征,由此派生出要素市场化进程与商品市场化进程的不匹配,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协调,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在经济领域仍存在越位和缺位等问题。作为对此问题的回应,我国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回归此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是简单移植“华盛顿共识”推荐的完全私有化、自由化方案,而是要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依靠市场化改革和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双重努力来实现持续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表明持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战略取向,这种取向内涵的政府-市场关系调整为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石。
总之,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增长动力转化的新常态,在此背景下我国推动了经济增长发展理念向统筹协调发展理念的转变。促使协调发展理念转变为思路和政策方案,已经成为我国回应内外部经济挑战的必然选择。协调发展理念主要针对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系列结构性问题,立足于这些问题的特征和成因,我国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必须坚持系统性、制度性、差异性和可行性等基准。从操作的角度看,我国有效实施协调发展理念面临着制度的路径依赖制约,但改革开放之后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发展理念的持续转化以及深化改革的目标取向,为我国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依据这些基准和条件,就应该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的思路,为经济制度和政策完善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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