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度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程度的前提是理解“协调”这个概念的内涵,对协调概念的不同理解往往暗示着不同的测度方案及测度结果。就已有研究而言,学者基于不同角度给出了“协调”的表述和界定,Bertalanffy L.V.(1968)从系统论角度出发,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指在经济社会这个系统中,经济与社会各要素以及经济与社会自身体系的各部分在开放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适应、良性循环、有序运行、共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Nadler D.A.&Tushman M.(1979)则基于组织行为学,指出两个要素的协调是指一个要素的需求、目标、结构体系与另一要素的需求、目标、结构体系相一致的程度。刘耀彬、李仁东、张守忠(2005)在测度城市化和生态环境协调程度时,认为协调是指和谐一致、配合得当,它描述了系统内部各要素良好的搭配关系。戴淑燕、黄新建(2004)为了分析可持续发展协调度,强调协调是系统内部要素的有机统一、物质循环的和谐有序与逐层上升,它反映出系统的有序性以及整体效益观念。马晓苗、刘云芳(2011)则将协调概括为:在保持子系统或要素充分、均衡发展的同时,围绕系统的发展目标,充分利用和促进系统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间积极的交互作用,以实现子系统、各要素的和谐统一和系统的整体优化。
从上述理解出发,本书强调协调发展理念中的“协调”概念有5个基本界定:(1)特定的经济社会系统总是由不同的部分或子系统组成,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考察对象的结构性问题;(2)系统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是以子系统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或者策动-反馈方式等为纽带的;(3)整个系统的发展不仅取决于不同组成部分各自的发展,而且取决于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关联关系的发展;(4)系统不同组成部分各自的发展进程可能存在差异,当这种差异影响到关联机制以及系统整体持续发展时,则结构性问题和失衡风险就会产生甚或加剧;(5)协调所表达的是系统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协同、功能互补状态,它既是系统各子系统从失衡走向均衡的动态过程,也是系统整体实现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概括起来,对于特定的经济社会系统而言,组成部分的多元性、子系统的关联性、关联状态的重要性、运行过程的失衡性、失衡矫正的动态性是理解协调概念的关键词。对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命题而言,上述关键词也是提出恰当测度方法的逻辑起点。
协调涉及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整体运行的作用,基于此,已有文献试图采用定量方法研究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协调程度问题。表3-1列出了这些文献的研究主题、时段选择、所用指标、研究方法、权重确定及主要结论。就研究主旨而言,已有文献的测度工作主要围绕两条主线来展开:第一条主线是将整个系统首先切分为不同组成部分,然后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关系。例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崔述强,2011;车冰清等,2012;范柏乃、张维维、贺建军,2013;范柏乃、刘四方,2014);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潘竟虎、胡艳兴,2015;徐维祥、舒季君、唐根年,2014);经济利益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易淼、赵磊,2014)。此类文献在将系统细分之后,针对子系统设置细分指标并赋予相应权重以得出合成指标,进而利用合成指标的耦合度或偏离度来表达子系统间的协调程度。例如:崔述强(2011)主要探究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程度,经济发展选择了人均GDP等2个指标,社会发展选择了婴儿死亡率等10个指标,进而采用1978年的定基指数分别计算经济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以此观察两个指数的偏离程度,其合成指数时对各指标的权重采取了主观确定法,研究结论显示我国经济发展指数明显高于社会发展指数。与此类似,易淼、赵磊(2014)旨在分析我国经济利益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匹配程度,经济利益关系选择了基尼系数等12个指标,生产力发展选择了就业人数等30个指标,两个子系统的细分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权重,进而得出经济利益关系综合指数和生产力综合指数,观察指数的关系可发现我国的经济利益关系经历了失衡—均衡—失衡的动态演变过程。
第二条主线也将经济系统分为不同组成部分,每一部分体现了系统的某些特征,而各子系统的表现及其综合作用决定了整体系统的运行状态。例如:项俊波(2008)指出我国经济结构失衡表现在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金融结构、区域经济结构、国际收支结构等5个方面;魏婕、任保平(2011)在测度我国经济增长包容性程度时,认为增长的包容性主要体现为增长前提、增长过程和增长结构等3个方面;成金华、陈军、李悦(2013)在测度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时,认为生态文明发展程度可分解为资源能源节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绿色制度实施等4个维度。在对整体系统做了区分之后,研究文献确定了表述每一子系统的细分指标,然后采用简单算术平均等主观赋权法或主成分分析等客观赋权法来确定细分指标权重,以此获得针对考察对象发展状态的整体认识。例如:项俊波(2008)从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金融结构、区域经济结构、国际收支结构等5个方面来揭示我国经济结构的失衡状态,其在产业结构中选择了第一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等4个指标,在投资消费结构中选择了投资率等4个指标,在金融结构中选择了间接融资比重等6个指标,在区域经济结构中选择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等4个指标,在国际收支结构中选择了短期外债比重等3个指标。其每个子系统的细分指标以及子系统之间均采用了简单算术平均法进行赋权,以此得出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综合指数,进而依据综合指数变动发现我国经济结构的失衡程度在日益加剧。这种思路在钞小静、惠康(2009)对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研究和陈丹丹(2010)对中国经济转型成本的研究中也得到了体现,区别在于钞小静、惠康(2009)在确定细分指标权重时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或因子分析等方法。
表3-1 已有测算我国经济社会进程中协调程度的相关文献(www.daowen.com)
续 表
对于我国经济协调发展进程的测度而言,上述两条线索有参考价值,但不能直接套用。原因在于:第一条主线旨在分析整体不同部分之间的匹配程度,然而,我国经济协调问题或结构性问题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等诸多方面,该线索的分析思路无法涵盖这些维度,进而也就难以准确地刻画协调发展的变动进程。第二条主线分析不同部分对系统整体的作用,但这条线索中除了项俊波(2008)集中讨论结构失衡问题之外,其余文献的分析主旨是增长质量或成本问题,这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的估算仍存在距离。如前所述,项俊波(2008)在确定细分指标以及子系统之间权重时,采用了简单算术平均方法,其隐含假设是细分指标和子系统对我国经济失衡的贡献度是完全相同的,该假设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由此可见,应该对上述两条线索进行改进,以提出适合测度我国经济发展协调程度的新指标体系。事实上,协调性测度体系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固定的,它的构建需要在深刻理解系统协调内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关于协调度的计算方法形成一个综合的系统协调性测度方案”(马晓苗、刘云芳,2011)。从协调概念出发并结合发展的阶段特征,测度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程度的可行方式是提出综合性的协调发展指数或“协调发展综合指数”,该指数能够涵盖我国经济结构的多个维度,且在每个维度中采用能够反映落差程度的细分指标。在指标权重确定中,相对于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等方法,主成分分析法是客观赋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依据数据本身特征而不是主观判断来确定权重,由此规避指标间的高相关性和权重确定的主观性。因此,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确定协调发展综合指数中的指标权重是合适的。
在利用“协调发展综合指数”来测度我国经济发展协调程度时,为了使指数对经济实践有相对准确的反映,指标选择就应尽量满足如下基准:首先,系统性,即协调是指整体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或匹配程度,其主要表征是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而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等等。指标选择应对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均可涵盖,针对某一结构问题也应采用多个细分指标去反映失衡或均衡状态。例如:城乡差距可采用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消费差距、城乡医疗保障支出差距等进行多方位刻画。其次,独立性,即反映经济协调的结构性问题之间应有相对独立性,例如: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分别反映了不同部门、不同空间的结构性问题,它们的关联和交叉程度是不显著的。同样的,在某一结构性问题内部,不同细分指标之间也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医疗保障支出差距分别反映了城乡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落差。再次,一致性,即刻画诸多结构性问题以及每一结构性问题的指标,在反映协调程度是提高还是降低时应该方向一致,例如: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均反映出结构失衡程度在加剧,而在城乡结构对立中,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消费差距、城乡医疗保障支出差距拉大,均揭示出城乡之间的结构失衡程度在扩大。为了利用协调发展综合指数来反映变动轨迹,本书在测度时主要关注报告期相对于基期的结构失衡动态变化。最后,可得性,即指标的选取应考虑数据资料的可得性,采用多个系统和多个指标测度中国经济协调发展程度,需要关注指标能否准确刻画整体的某个结构性问题,也需要强调现有统计资料能否提供相关指标的数据信息,构建协调发展综合指数时应兼顾指标的合意性和数据的可得性。概括起来,系统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可得性是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综合指数构建时的基准,据此可确定指数构建的基本流程:首先基于对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解,对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结构性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其次按照上述基准确定每一结构性问题的细分指标,再次以基期数据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最后按照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并以此得出协调发展综合指数的动态演变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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