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老牌工业化国家,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在英格兰东南部,而英格兰北部和西部、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都属于经济增长缓慢的地区。为解决区域发展失衡的问题,英国从20世纪前期就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1928年成立“工业迁移委员会”,旨在帮助失业者迁移到就业机会多的地区。193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区域指向的立法即“特别地区法”,该法将苏格兰中部、东北沿海、西卡伯兰和威尔士南部等四个地区划定为特别区,目的是促进这些地区的复兴。政府支出200万英镑,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以投资补贴形式鼓励企业迁往这些地区。1945年颁布“工业布局法”,将原来的特别区改为开发区并扩大了援助范围,到1948年大约20%的英国人口居住在开发区。为了在新建立的开发区增加制造业就业,政府采用了各种政策工具,包括向企业贷款、建设工厂、提供长期投资补贴以及为工业提供基础服务;同时,规定新建企业必须取得工业开发许可证书。1960年政府颁布“地方就业法”,撤销“工业布局法”,将原来的开发区改为165个小开发区。小开发区按照失业率来划定,当失业率降到4%以下,便取消开发区优惠待遇,不再接受援助。1963年政府增强了对开发区的促进措施,增拨基金改善基础结构,增设商业区,修建新的运输设施,并对受援区企业实行任意折旧。1966年通过“工业发展法”,大幅度增加了援助的数量,在开发区的投资补贴提高到40%;同时,将165个小开发区整合为5个大的开发区,其面积占英国国土面积的近一半。1967年将开发区中因煤矿关闭而受到影响的一些地方确定为“特别开发区”,提供除一般发展援助以外的更多优惠。
20世纪60年代英国区域政策的活跃,与两个重要的认识分不开。一是在此之前英国政府只是把区域政策当作减少地区福利差异的一种手段,而此时意识到,它还有助于实现一个更快的全国增长率;二是认为,人口和工业日益集中带来的社会成本高昂,以至于需要一个更强有力的区域政策。1972年颁布新的“工业法”,开始增加对开发区的选择性财政援助,成立了全国性的工业发展执行委员会和六个地区性工业发展局,负责对受援助的项目进行评估、协商和监督。1975年,英国政府资助成立了苏格兰开发署和威尔士开发署,令其负责当地的工业发展。70年代中期以后,英国政府因财政困难,削减了区域援助支出。1977年起取消地区就业津贴(仅北爱尔兰保留),1979年开始取消西北部、威尔士和苏格兰的一些开发区的受援资格,受援区就业人口的比例从1979年的47%降到1982年的28%。进入20世纪80年代,英国传统工业,如煤炭、钢铁、造船和纺织等集中的老工业区进一步衰落,许多新兴工业在其他地区不断兴起。为支持老工业区的经济活动,政府鼓励在这些地区创办新企业。1984年区域政策进行重大修改,把三类受援区合并为两类,即开发区和中间区,原特别开发区大多数降为开发区,开发区可取得自动发展补贴,两类地区都可以得到选择性地区援助。1988年取消自动的地区发展补贴,节余的钱转为区域选择性援助。选择援助的依据除了项目的可行性、创造就业、区域和国家利益外,还要考虑该项目是否确实需要。另外,对开发区的小企业(雇员低于25人)给予“区域企业补贴”。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英国区域政策强调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鼓励其自力更生。政府认为,减少区域差异的关键在于对当地企业的刺激,以使区域增长的动力由外部投资转向内生的发展。这种思路和方法与传统截然不同,标志着英国区域政策的一个重大转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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