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星代言的自由限制:深度探讨

明星代言的自由限制:深度探讨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以后不能再任性代言。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以后,某些女性用品企业是坚决不能聘请男明星为广告代言人了。林阳明确表示否认。按新《广告法》,9月1日起,这条广告应将所有代言人删掉并重新审查才能播出。

明星代言的自由限制:深度探讨

明日,新修订的《广告法》即将实施。新《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其中针对未成年人代言、明星代言、医疗保健用品广告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8月28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告法》专家、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对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进行解读。

男星代言“妇炎洁”成历史

广告代言人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告代言人多为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现实中,个别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新《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以后不能再任性代言。

林阳介绍,广告主以外的公众人物出现在广告中,无论其是否有显著的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动作、语言,都属于广告代言人。“即使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只是作为背景出现,或者只出现形象,不出现名字、不发表口头的推荐或者证明,也已经代表他本人为商品或者服务作隐性担保。同理,公众人物在广播广告等纯语音类广告中配音,也属于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以后,某些女性用品企业是坚决不能聘请男明星为广告代言人了。

羊城晚报记者发现,代言过女性用品的男明星为数不少,其中最为深入人心的就是与太太任静一起代言妇炎洁的付笛声。而罗志祥、林宥嘉、陈柏霖等知名男艺人也都曾为卫生巾品牌做过代言,何润东则代言过女性内衣。9月1日以后,这些广告必须进行修改,否则就涉嫌违法。此外,如代言山东蓝翔技校的唐国强、代言过某整形医院的温碧霞等艺人,除非能举例说明自己曾经在代言机构学习过或整容过,否则这种代言也是违法的。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而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为虚假,就要相应地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0岁以下童星不得接广告

近两三年来,《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等亲子真人秀节目收视火爆,参与节目的明星子女接广告代言的身价也水涨船高。不过,从明天开始,这些未满10周岁的孩子不可以出现在任何广告中了。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广告代言。因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民法通则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禁止接广告也是为了保护其免受商业活动过度影响正常生活学习。不过,非童星的10岁以下儿童虽然也被禁止代言,但还是可以参与广告表演。

新《广告法》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内禁止一切商业广告活动,禁止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商业广告。无论是商业赞助、冠名还是硬广、软文广告,都不允许出现。以后,某某公司赞助中小学运动会,某某公司在中小学生的教辅材料中夹带广告传单等,都被禁止。而烟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在新《广告法》中均被明文禁止出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广告内容要求则更加严格,禁止劝诱性质的广告。“比如,广告中表达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让其变得更好、可以提升学习成绩等,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必备的等,都属于劝诱性质的广告。”

禁医药保健类广告代言(www.daowen.com)

新《广告法》实施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将不再允许代言。林阳解释称,由于人体的独特性,这类商品或服务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如果9月1日前,设计、制作的此类广告已经通过广告审查,拿到批文,允许发布的时间持续到9月1日之后,但其广告内容不符合新《广告法》,9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继续发布?林阳明确表示否认。他介绍,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条款规定,审批的“二品一械”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广告商只能重新设计、制作广告,重新审查。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药品中,由女排主教练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电视广告经常见诸各频道,广告中宣称该滴眼液有治疗白内障的功能。按新《广告法》,9月1日起,这条广告应将所有代言人删掉并重新审查才能播出。不过,8月30日,在该药品的官方网站上,郎平的形象仍然位于显著位置。

电子垃圾或将受到抑制

新《广告法》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垃圾现象也做了相关规定。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若相关方面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被行政处罚。另外,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利义务,并对虚假广告加大了处罚力度。

羊城晚报记者 唐珩

通讯员 粤工商

实习生 刘仕聪

2015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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