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对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也要进行相应的说明。
(1)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小企业对外担保,一般是指财产抵押、财产质押,还包括信誉保证。对外担保分以下六种情况:
①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权人设定担保。
③第三方(包括出资人、业主或其他人,下同)以其财产向本企业的债权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
④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
⑤小企业以自有财产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
⑥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
对于上述的六种担保,应以文字叙述披露下列相关信息:(www.daowen.com)
①披露担保的原因。应按照以上六种情况叙述担保形成的原因,说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
②披露涉及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资产名称要写“特定财产”。例如“本企业××街××号的门面房”;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应写出特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
③与担保财产对应的债务金额。一般只披露担保的债务本金,但应注明“担保受偿金额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相关费用”。
④信誉担保说明。对于信誉担保,即纯以保证人身份设定的担保,披露时除应说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外,还应披露担保金额和担保债务清偿的进展情况等。
(2)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信息披露。由于未决的诉讼、仲裁,在未来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损失或者少数情况也会带来利益,所以会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这类事项应在附注中做出披露,具体包括事由、目前进展情况、涉及的标的金额。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中的“决”,是指判决、裁决,但判决、裁决后未执行或只部分执行的,仍应当理解为“未决”,也要列入披露的列表中。
值得注意的是,未决的诉讼、仲裁,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既包括本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成为原告、原诉、被告、被诉的当事人,也包括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作为连带被告、连带被诉的连带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应做出估计。
不过,如果未决的诉讼、仲裁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那么企业也可以不披露这些信息,但是必须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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