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销售商品收入——产品分成
A小企业向F公司推销其代理的生产设备,该设备单价较高为200000元,F公司需要购入3台,F公司提出以合作分成的方式购入,A小企业将设备先期交与F公司使用;乙公司未来5年内生产的收入按35%的比例分期支付给甲公司,作为设备价款。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同意签订合作协议。该设备每台的成本为120000元。
2014年3月,F公司购入的3台设备已正式投入生产,2014年4月,首月的生产收入为60000元。假定以后每月的收入都稳定为60000元。
提示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本例的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如下:
①A小企业将设备交付F公司时:
设备款=200000×3=600000(元)
应交增值税=600000×17%=102000(元)
借:应收账款——F公司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www.daowen.com)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②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③首月收到款项时:
分成收入=60000×35%=21000(元)
借:银行存款 21000
贷:应收账款——F公司 21000
以后每月收到款项时都照此处理。最终,收到的钱多于应收账款的,应该双方确认为收入,开票后入账,如果最终收到的钱低于应收账款,应该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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