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销售商品收入——分期收款方式
2014年1月5日,A小企业与D公司协议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双方约定货款分期支付,协议签订之日,D公司支付货款30%,收货时再支付30%,对方收到货后10天支付余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000元。
2014年2月20日,A小企业收到款项。
提示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其收入的确认,按其每期付款日期进行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本例中,销售协议中对收款日期有具体约定,所以增值税也相应在收款日期时确认。本例的财务处理及会计分录如下:
①协议签订时:
分期付款第一期=200000×30%=60000(元)
增值税税额=60000×17%=10200(元)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②结转第一期成本:
第一期成本=120000×30%=36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库存商品 36000
③发货时:
分期付款第二期=200000×30%=60000(元)
本期增值税税额=60000×17%=10200(元)(www.daowen.com)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④结转第二期成本:
第二期成本=120000×30%=36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库存商品 36000
⑤收到第三期款时:
分期付款第三期=200000×40%=80000(元)
本期增值税税额=60000×17%=13600(元)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⑥结转第三期成本:
第三期成本=120000×40%=4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
贷:库存商品 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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