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希望还是新困境: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

新希望还是新困境: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就出现了所谓的“数字困境[2]”。“数字困境”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盗版变得越来越容易,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到侵犯。因此,基于对数字版权的重视,各方积极地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开发知识产权数字版本的保护技术。同时,基于不同的产权类型也形成了多种DRM保护系统。

新希望还是新困境: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二重性表明,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它又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为协作共赢留下了空间。[1]因此,知识产权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存在着自由共享和权利限制的矛盾。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能看到知识产权二重性的一面,导致知识产权要么被束之高阁,难以产生经济价值,要么被肆意盗用,打击创新积极性。

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就出现了所谓的“数字困境[2]”。“数字困境”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盗版变得越来越容易,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到侵犯。在计算机记录文字之前,受限于技术手段,大规模的文字复制是难以实现的。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传输速度实现了指数提高,对于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本侵权行为的数量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急剧增加。

因此,基于对数字版权的重视,各方积极地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开发知识产权数字版本的保护技术。数字版权保护(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是对网络中传播的数字化产品进行产权保护,是保护互联网条件下出版的数字作品的主要手段,通过控制数字内容的使用和传播,以实现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同时,对数字版权的保护需要可靠的法律基础。截至2019年6月1日,针对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发展出的学说主要有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权类型说、无权说和债券说等。同时,基于不同的产权类型也形成了多种DRM保护系统。(www.daowen.com)

虽然不同的DRM保护系统在所侧重的保护对象、支持的商业模式和采用的技术方面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核心思想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使用数字许可证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用户得到数字内容后,必须获得相应的数字许可证才可以使用该内容。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特别的互联网加密技术,既能够实现数据自由传输,又能够实现随时校验。这两大特点使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特别有效的一种工具,其应用形式主要包括两种:数字版权保护和泛IP(Intellectual Property)产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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