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合规性问题。[11]截至2019年6月1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保险法》、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保险业务的细节性规定,而农业天气指数保险主要涉及的是创新的保险业务模式的,因此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没有对项目保险产品进行明显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4月,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三方签署“农村脆弱地区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国际合作项目”谅解备忘录。
2012年5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各保险公司研发天气指数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产品,以开辟农业保险新领域。自2013年3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保监会在2013年6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各公司积极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
其次,传统上关于农业指数保险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可保利益和损失补偿方面。(www.daowen.com)
可保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也是保险法对于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标的并非天气指数,而是农作物。指数本身只是计量损失的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传统农业保险相对固定而僵化的保险金额。后者同样是对于投保人损失的拟制,但这一拟制是不精确的。
损失补偿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对于保单所有人不能使其从赔偿中获利。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痛点在于,补偿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存在着使保单所有人获利的可能性。从表面上看,这当然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但即便是形式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传统农业保险,也只能总括性地关注实际损失的大小。使用天气指数并不是独立于损失补偿,相反正是对于它的近似。前述保监会文件中对于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鼓励,已经说明了保监会认可了这一保险的损失补偿性。
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在项目落地之前与保监会和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充分全面的沟通,并尽可能要求其背书和支持。这样,即便后续政策环境出现改变,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其财产权益,并使得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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