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省水利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承办处室(单位)立案后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处理决定送厅政法处审核;
(二)厅政法处对承办处室(单位)送审的材料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执法决定,厅政法处应征求承办处室(单位)意见,以求准确无误;
(三)厅政法处拟定审核意见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承办处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www.daowen.com)
(二)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厅政法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厅政法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处室(单位)不同意厅政法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处室(单位)仍不同意厅政法处审核意见的,应当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厅政法处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厅政法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厅主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单位),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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