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且完成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由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财政、发改、农发等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涉及乡镇政府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全面检查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
2.检查法人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
3.检查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4.检查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检查是否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7.检查工程档案;
8.检查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9.检查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10.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验收意见印发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并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农发)、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由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www.daowen.com)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以及工程保存情况及质量;
2.检查法人验收、初步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检查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4.检查项目法人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群众投劳承诺制、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建后管护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检查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6.检查是否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7.检查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档案资料、影像资料是否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8.检查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9.检查历次督查、稽查、审计等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检查法人验收及初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的理由和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并限期整改,被验收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财务审查和审计。竣工验收时必须全面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区)组织竣工验收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结果由市(州)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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