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落实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作用。第二十五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确保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开支。第二十七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任务,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设施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落实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确保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开支。
第二十六条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属于防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设施和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不得擅自拆卸、挪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任务,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设施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类设备布设情况,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分类保管,确保应急使用。对设备老化且无法维修的站点,可进行改造重建;对布设不合理的站点,经论证后优化调整。(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隐患故障。当出现重大故障时,要及时排除故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运行维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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