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落实3~6名熟悉业务人员,专职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按时缴纳供电、通信、网络费用,保障监测预警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汛前,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对监测预警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系统工况正常、监测数据准确。
第十三条 汛期,要保证监测预警设施、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并加强对系统的监控,每天定时检查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状况,定时查询自动监测站、预警广播站等设施设备工况数据,密切监视雨水情数据采集传输、预警发布情况。
第十四条 汛后,要对自动监测站、简易监测站、预警广播站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盗、防损等保护措施,对野外易冻受损设备进行相应处理、妥善保护。(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建立自动监测站数据准确性核查机制,定时对监测预警平台、自动监测站上报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出现的奇异报、漏报、误报等情况,要分析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和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一般性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重大故障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快处理和恢复。
第十七条 加强监测预警平台的网络、通信、视频会商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不得随意修改服务器、工作站、网络通信设备和软件的配置参数。加强密级管理,设立相应级别授权。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汛后及时整理数据库数据。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指标修订完善机制。根据最新的监测数据和山洪灾害情况,按照预警指标分析计算相关参数,及时修订危险区预警阈值,不断提高其精准度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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