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二)监督检查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等;
(三)组织开展市(州)、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四)负责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各市(州)水务(水电)局负责市(州)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等,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市(州)、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三)负责市(州)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www.daowen.com)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务(水电)局负责本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县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修订完善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二)具体负责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等运行维护管理;
(三)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四)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视频会议终端、预警传真机、手摇报警器、铜锣、警示牌、宣传栏等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五)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视频(图像)监测站、预警广播站、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等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
(六)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资产由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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