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甘水规计发〔2016〕82号)
2015年以来,省水利厅、省农发行按照水利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要求,通过发放水利过桥贷款,有力支持了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5年12月,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水利建设的通知》(水财务〔2015〕539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用好用足抵押补充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
抵押补充贷款是人民银行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重大创新,主要功能是为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具有显著的长期、稳定、低成本优势。农发行通过抵押信贷资产从人民银行获得优惠利率的资金来源,用于加大对水利行业的信贷支持。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项目的贷款利率远低于市场利率,近期执行利率较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低15%以上。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通力协作,认真研究落实抵押补充贷款有关政策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用好用足抵押补充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支持水利建设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确保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尽快向市(州)领导汇报,并及时转发各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围绕水利建设项目,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组建和明确承贷主体、完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补充项目的抵押担保、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专项办理,确保有序衔接,共同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合作机制。
二、准确把握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一)使用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农发行的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信贷投放。除可继续用于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外,根据水利部、农发行《全面支持水利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范围还包括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治理、枢纽水源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合同节水,以及水生态文明、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海绵城市等项目中的水利工程建设。(www.daowen.com)
(二)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由国务院或相关部委明确指定支持的项目,即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有关部委编制的项目清单。
各分支行要根据业务范围,逐项目对接,确保重大项目无遗漏。对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联合认可的项目清单及有关单位负责的项目清单由省水利厅和农发行汇总确认后,分别逐级上报水利部和农发行总行,由农发行总行商水利部纳入项目库并报人民银行备案,作为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2.利率定价。农发行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之内。对抵押补充贷款业务相关贷款不加罚息、也不计收复利。若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调整,农发行贷款利率按季调整。
3.专户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农发行设置专门的贷款科目,单独记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三、做好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项目贷款的金融服务
为使国家对水利建设的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取得实效,全省农发行各级机构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项目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同时,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农发行各分支机构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主动在项目承贷主体组建、项目规划论证阶段提前介入,提供融资前期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项目完善相关手续。二是对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先批贷,严格落实办贷时限要求。三是对已审批项目优先保证信贷规模,根据工程进度加快贷款投放。四是贷款评审环节要按信贷制度要求独立审贷。五是严格执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对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应从下浮利率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中就低选用优惠利率。六是在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环节,要密切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严防资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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