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甘水水保发〔2016〕47号)
我省水土流失严重,治理任务艰巨,为了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同时,加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制定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等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资金、实物、劳力、机械和其他投入方式,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
二、社会资本可参与当前实施的所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造林种草、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淤地坝建设和除险加固,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
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以小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也可以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三、社会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同等享受政府在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管)护经费财政补助。
四、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按照水土保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www.daowen.com)
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代为运营管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护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六、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理范围,为社会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主动为社会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拟申请国家水土保持资金扶持的项目,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纳入县级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统一管理。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核查。申请扶持资金的,对核查结果符合实施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支付对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的扶持引导资金。市(州)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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