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治理内涵研究,学术界主要从以下几种视角切入:一是功能主义视角。治理一词最早来源于英文,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后来主要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以增进公众的利益”。乡村治理本质上是“统治者或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管理公共事务,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对“治理”作出了界定,认为“治理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问题与事务的实践”。随后,“治理”一词开始被广泛运用。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将“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理论的创始人罗西瑙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政府的力量来实现。徐勇在借鉴国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治理是通过一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俞可平认为:“治理是借助一定的规则、权威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公民的利益和权利在这种机制下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可见,“治理”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概念的含义。
二是国家法治与乡村自治互构视角。作为治理理念的延伸,乡村治理同样是一种协调相关主体的权力运作方式,其目的是充分体现乡村各主体的公共利益诉求,有效实现社会稳定。可以说,乡村治理概念的提出反映了治理理论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应用。张厚安、徐勇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末首先提出了“乡村治理”这一概念,指出“乡村治理是指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党国英则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乡村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传统和制度,包括选举首脑、监督政府工作和设置政府更迭的程序,也包括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以及居民对这些制度的服务状况。潘琼琼认为乡村治理就是治理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用来解决中国乡村现实问题的一种新模式。吴克伟指出,乡村治理主要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张艳娥认为乡村治理包括乡镇范围以内的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庄在内的三个层次之间,包括政府组织和乡村社会以及其他主体在内的一种围绕公共权力与资源配置运用的多向治理关系,是对传统政府一元统治模式的超越,目的在于实现乡村的善治。李正华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为了维持乡村秩序,促进乡村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传统习俗等,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是乡村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乡村的过程。(www.daowen.com)
三是目标管理视角。从乡村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其实也包括村民自治和村治等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明确指出,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做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实质上是村民通过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实现自主管理村庄事物的一种乡村治理模式。有的学者又提出来“乡政村治”。“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是国家基层政权所在;“村治”则以村民意愿为后盾,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由村民自己处理基层社会事务。乡村治理的最终指向是实现“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由此看来,乡村治理本质上蕴含着“治理”和“善治”理念,是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组织、管理与调控的过程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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