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继承发展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也丰富发展了时代内涵,新时期建设“美丽乡村”的重点则为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环境水平。现实境遇中的农村人居环境与预想中的“美丽乡村”存在较大的差距,以“美丽乡村”为视角透视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了对策与建议。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之所以困难重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村庄规划的无序性。建设实践活动没有成熟的理论作为先导,当地政府引导下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存在盲目性。因此,必须要优先开展科学规划工作,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准备。
一是需要合理建设、科学规划。鉴于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将经济中心转移到农村,相较之于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起步晚且建设较为缓慢。所以能够指导现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或者理论相对欠缺,这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化高校研究与农村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科学有效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使具体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过程有理有据。二是因地制宜、逐渐推进。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化、文化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镇与镇之间、村与村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过程中要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因村而异作出具体的规划,不能千篇一律地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事务,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农村进行区别规划,有重点、有层次、有示范地进行推进,规避追求政绩式的冒进做法。三是保护传统文化、彰显乡村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视察桐山村时就提出建设美丽乡村不是把房子外面涂白,一白遮百丑就行了,而是要将古村落保护好。民族与文化的差异性导致农村出现了古村落、历史村、旅游村等极具特色的村庄,这些农村环境不需要过多的拆除以发展农村特色优势,开拓旅游资源、民族资源及文化资源等,就可以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更好的后备条件。四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修复农村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破坏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生态环境的破坏势必影响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因而我们坚决不走之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经济发展道路,必须深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时刻做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归还农村绿水青山。
(二)强化政府职能发挥
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指挥者,政府职能的发挥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着直接的作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之所以发展缓慢,其中与政府监督和管理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是明确政府职能权限,避免职能混乱。鉴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权力高度集中,造成了权责之间的错乱,严重影响到了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设进程;因此,政府必须要明晰自己的职能权限,协调政府之间、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放权给乡镇政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还涉及国土、环境、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及医疗等相关部门,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设需要政府协调好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是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创立激励机制。相较之于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相关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明显滞后甚至空白,这使得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所以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相关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很是必要。同时,还需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养和培训,高素质的政府人员对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可提供一定的人力支撑。再者政府需要创立激励机制,对做好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达到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农村居民自觉自建居民环境。政府作为执行与监督部门,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须明确权责范围,做好分工。(www.daowen.com)
(三)规范农村区域投资方式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一体化,国家每年对“三农”问题的解决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撑,这虽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事物的发展不仅需要外在条件而且还需要内在因素的推动,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主力仍旧在于农村居民自身。只有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居民富裕才会有更多的精力与资金投入人居环境建设,倘若解决不了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那么农村居民对于构建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就无从谈起。因此,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发展才是硬道理,其中事关农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村的投资方式。关于规范农村区域投资方式,主要涉及农村经济发展自身的投资方式和农村外来的投资方式。投资的金额和投资利用率直接影响着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进程,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就农村经济发展自身而言,一方面国家需要对农村经济发展施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村乡镇企业、生态破坏小且环境污染少的企业入驻农村,并给予这些企业政策上的帮助;另一方面,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发展的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减少农村投入成本,提高农村粮食的生产产量。就农村外来投资方式而言,部分农村为了快速发展本地经济而对农村外来投资方式并未进行严格的质量筛选,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农村人居环境遭受严峻的生态破坏。这就需要国家和当地政府联合当地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到外来投资的综合评估之中,从根源处筛选,寻求高质量、高效率的农村外来投资企业,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谋福利。
(四)加强农村居民主体性建设
农村居民是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主体,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直接进程,所以必须加强农村居民的主体性建设。关于农村居民的主体性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农村居民自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基本制度,这项农村基本制度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实现村民自治以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农村事务大都由农村居民自治解决,即彰显了农村居民的主人翁地位,也提高了农村居民在农村事务中的话语权,减少了国家对农村事务的解决成本,也规避了农村中存在的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农村居民的自治权是民主性的凸显,加强了对农村事务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是部分农村居民自治权由于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未真正落实,尤其是较为落后地区,所以必须保障农村居民自治权利,建立自下而上的农村自治体系尤为迫切。二是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居民主体性的建设需要国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为农村居民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提供必要基础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财政力度和政策支持,提高农村教育、就业、医疗、保险、收入和社会治理的覆盖面积,以改善民生。三是提高居民文化素养。具体数据显示,我国接受初中教育水平的人数仅占总人数的一半多,而农村则占据更少的份额,所以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较为欠缺。国家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加强农村文化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养,把农村劳动力转化为人力资源,这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长期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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