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调控政策优化:提升劳动者报酬比重

调控政策优化:提升劳动者报酬比重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已经注意到了在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高,劳动者所得偏少这种现象,应在政策中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如果是这样,那么国家除了在初次分配中,通过调控实现按劳分配之外,还应有调整个人收入的其他办法。

调控政策优化:提升劳动者报酬比重

主:关于“效率”的调节,暂时讨论到此。下面讨论一下关于“公平”的调控。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公平”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为什么这么说,请发表见解。

S:古今中外,不知有多少政治家、思想家、经济学家对美好的社会进行描绘。但归根结底,我认为就是“共同富裕”四个字。“富裕”二字可以由提高“效率”发展生产来体现,所以只有通过公平的分配,使大家共同富裕起来,这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因此可以说维护公平是重中之重。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种公平的分配只能是“按劳分配”(进一步到“按需分配”)。而按劳分配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才能实现,而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不能实现的。现在我们是在多种所有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实现按劳分配就是难上加难。或者说,经过历史的社会大实践之后,认识到“效率”与“公平”似乎是完全矛盾的情况下,既想追求高效,又想维护“公平”的分配,这就更是难上加难。

G:我们就是要在这种难上加难中实现“双赢”。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之处。我经常问自己,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我自己的回答是:既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与这两者比较起来,更为重要的就分配,具体说就是“按劳分配”。因为前两者只不过被认为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唯一手段。如果不通过这种手段也能实现“按劳分配”,那么这个社会就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意味着体现了“公平”。

S:我同意G先生的观点,即坚持按劳分配就基本上体现了公平。我要补充的是除了坚持按劳分配以外,实际上我们在分配中,在若干层面上已经体现了“按需分配”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关照补助,这些则从更高层次上体现了公平。当然,主要的还是体现在按劳分配上。

G:我国现在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S: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确定如利润(红利)、利息、租金等的所得为合法收入,这是理所应当的。然而,这里“按劳分配为主体”应该包括哪些领域哪些人?

S:包括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各类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等。

D: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是否包括在内?

S:我认为应当包括在内。现在我国大部分就业人员是在私营单位就业,如果把这部分不算在“按劳分配”之内,那主体就太少了,又何称主体?

D:把私营单位人员的收入或工资视作也是按劳分配所得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私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工人作为商品出售劳动的所得,其价格高低是供求双方通过较量按照价值规律来确定的。这就是说,这种所得是等价交换“所得”,是谈不上“分配”的,更谈不上是按劳分配的。

S:你的提法够“标新”,是否成立我不评论,但还是认为“按劳分配”中还是应该包括这部分人。这与其在国企或私营企业工作无关。而主要原因,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作的。我可以这样证明: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所以无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私营单位工作,都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D:你这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用此法我也可以证明它不是:按劳分配原则不是市场经济分配原则,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由市场调节的所得原则就不是按劳分配。

我有两个问题你解释一下:一是中国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大大低于非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北京市2015年度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58689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1390元;吉林省则两者分别是:27774元和51588元(资料来源《新京报》2016.6.4),均差近乎一倍,其他省区也大抵如此。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没有权利对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进行决定的,不能认为私营企业员工工资低就决定提高工资,工资高与低是市场调节的,私营企业不会接受政策指令。如此,怎么能实现按劳分配?

S:回答问题一:不能把“按劳分配”所得看成是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单位都是一样的,都是同一水平。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单位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必然有高低之分。而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按劳分配的具体表现应是在“单位”内部实行的,其收入高低不能与全国比平。至于第二个问题,认为国家无权决定企业是否实行按劳分配,但无权决定,不等于无权干预,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政策从外面进行干预的。

Z:怎么干预?说说来听听。

S:在国民收入中,分为资本家所得和劳动者所得两大块,这叫“初次分配”。国家已经注意到了在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高,劳动者所得偏少这种现象,应在政策中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三项:1、建立最低工资制度;2、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3、积极推动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Z1: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为什么不建立限制最高工资制度?

S:现在有一种提法叫“提低、扩中、控高”。对其中的“控高”不应具有普遍性。即对民营企业家所得不能控高,而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管人员可以“控高”。因此从整体上说,应该提“用高”而不是“控高”。用高就是用之于发展生产。

Z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什么意思?

S:比如不能允许拒、拖、欠工人工资,有这种现象,国家会帮助他们讨还。

Z3:什么叫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www.daowen.com)

S:即工人可以通过工会等组织和民营企业主讨论、协商确定工资高低标准。

Z:即使如此,我仍然觉得它还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我提醒大家注意,我说的“不折不扣”是指就业于私营企业的工人的报酬还是不能与就业于非私营企业人员的收入水平相比。

G:讨论到此,我到引发一个提问,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主体”到底是指什么?仅是指上述讨论中的实行按劳分配的人数范围大小呢?还是在一个人的收入中按劳分配的收入所占的比重?如果理解为“比重”,那就是说个人的收入中除按劳分配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

D:这个疑问还真是有值得思考之处。如果是这样,那么国家除了在初次分配中,通过调控实现按劳分配之外,还应有调整个人收入的其他办法。

S:Z、D先生之存疑都有一定道理,实际上调控按劳分配的实现仅是对初次分配的调整。除初次调整外,国家还有再分配、再再分配,即第二次调整和第三次调整,甚至多次调整以实现收入相对公平。

Z1:什么是第二次分配?

S:大家都知道分蛋糕的比喻吧,整个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蛋糕一分为二,但是国家介入后蛋糕就一分为三了。可是第二次怎么“切”的呢?一是从企业收入切出一块,一是从个人收入中切出一块,这两小块合起来就是国家收入。在切这两小块的时候,办法主要就是通过税收,而在税收上,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贸企业以及企业规模大小都设定不同的税率。对于个人的税收则是按照低收入者不收,中等收入者少收,高收入者多收的原则进行的,这样的税收是不是又更进一步实现了公平?

Z:可以理解,那么第三次分配是指什么?

S:如果说“切”蛋糕时,国家取得了收入,国家收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说国家要把其取得的蛋糕,再切成数块,返还于民,也就是个人又从国家哪里分得一些蛋糕,当然得到这块蛋糕的人主要是那些低收入者。你们想这样是不是又进一步体现了公平?

Z:明白了。那么,国家分切给民众的蛋糕具体是怎么切的呢?

S:首先,国家以其收入的一部分用“转移支付(也就是用现金)”方式,实现“助老爱幼,怜贫救难”。如高龄老人补贴、乘市内车免费、旅游参观景点免费等,帮助老人生活无忧;对儿童的疫苗注射等予以免费;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口予以扶持;对发生自然灾害的人群拨款救助等。

G: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其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公共服务均等化。如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资源上的共享。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社保卡”;参加“社保”都有社保卡,凭此卡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这更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Z:这可是天大的好事,从前穷人有病哪敢到大医院,现在大医院的门槛降低了。

S:第三,改变教育方面的供给制度,把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起点。通过办好义务教育依法确保每个孩子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通过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地区、城乡和不同学校的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完善国家救助体系,确保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力。

Z:这更是深得民心符合民意的大好事,最低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今后我国最低学历人口就是初中毕业了。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相比,人人最低都是“秀才”了。

S:到此为止,大家更感到进一步“公平”了吧?可是这些还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第四,实行“就业优先”战略,通过实行更加积极的政策,多方提供就业岗位。如支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大力鼓励自主创业李克强总理说:要保证每一个家庭最少有一个就业者,只要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

D:凯恩斯的《通论》翻来覆去说的就是“就业”的重要性,可是他只是从发展生产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从未想到公平,今天我们则是从“公平”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两者是有区别的。当然,实现了“公平”,也必然会促进生产的发展。

S:D先生在以前的论述中不是说过市场经济中是不讲什么公平的。今天见到了吧?我们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公平”。

D:那是我固有的见解,现在仍然这样认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公平”这样的字眼是很少见的,即使他们的公益事业很多,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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