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的职能

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的职能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就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对组建工会是抵制的,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检查中发现沃尔玛、戴尔、三星等许多知名企业并没有组建工会。沃尔玛更是在“劳资关系与你”的内部报告中明确反对工人加入工会。

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的职能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组建有着迫切的需求和特殊意义。例如,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的外资企业,企业的资本所有者是外商,许多外资企业的高管由外商所聘请,一般也是境外人员,企业中的底层劳动者多是东道国的劳动者,他们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吸引着外商的投资。外方管理人员与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可谓天差地别,由于可比利益出现分化,引起了中国劳动者普遍的不满。当劳动者的利益相差不大或是因为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不同而产生的利益差别,劳动者不会不满,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不同人获得有差别的利益是社会允许的,但是差别过大必然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引起冲突和对抗。或者劳动者不是因为对企业贡献的大小而产生的利益差别,而仅是因为国籍的差异而产生巨大的利益差异会引起我国劳动者的愤怒。这种民族情结让外资企业劳动者更为迫切需要结成联盟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又如,国内许多私营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不高,劳动者流动性较强,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他们被边缘化,排除在城市之外、体制之外和发展之外,这部分人议价能力低,所在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一言堂”的模式,劳动者就被动接受和完成任务,一旦利益被侵占,他们也随时做好另寻别家的打算,根本无法替自己去争取利益。问题就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对组建工会是抵制的,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检查中发现沃尔玛、戴尔、三星等许多知名企业并没有组建工会。沃尔玛更是在“劳资关系与你”的内部报告中明确反对工人加入工会。非公有制企业反对组建工会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工会是劳方利益的代表,是对资方权力垄断的制衡,劳动者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平等议价,资方出于自身权利会受到工会制约的担忧,当然不愿组建一个与自身相对抗的组织。工会(集体协商)并非只是与资方相对抗的组织,它还是缓解劳方与资方冲突的平台。在工会与资方的平等对话中确定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双方都会达成妥协,这样就兼顾到了双方的利益。劳动条件不再是由单方决定,既避免了享有单独决定权的一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过度侵占对方的利益,也避免了劳资之间发生过激的冲突和对抗。第二,工会的组建会增加资方的成本,不符合“经济人”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了组建工会的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这部分经费计入资方的成本,资方当然能缩减尽量缩减。此外,针对某些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外商投资者认为他们并没有组建工会的权利和惯例,工会应当是由工人组建的,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资方的确没有组建工会的权利,这些国家认为资方组建工会会使工会变为自己的附属,工会听从于资方,它代表的就不是劳方的利益而是资方的利益。但是在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与中方劳动者的力量对比悬殊,劳方不敢有违资方的意愿,成立资方并不希望存在的工会,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组建工会成为资方的义务。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本身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远远低于其他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他们的获利已经很多,无论是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品牌形象的考虑,创造一个与劳动者更加和谐和平等对话的环境是有益无害的。

1.立法中应当明确工会是代表劳方利益的组织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工会是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谈判的组织,而且它仅是劳动者的代表,为劳动者说话。其基本职责是尽力为劳动者争取最大利益,而并非兼顾资方的利益,立法中应当删除类似“支持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权”、“兼顾资方利益”或“协调双方关系”等之类模棱两可的语句。

其次,要明确规定组建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且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工会的建立不需要经过资方的同意,也无须与资方协商。资方只有支持工会组建和活动的义务,包括资方不得妨碍干扰劳动者组建工会的义务和为工会的组建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其中,立法中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具体列明资方妨碍干扰劳方组建工会的情形,不妨借鉴《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的规定的,凡是目的在于促成组建受企业控制的工会,或以安排亲信、给予财政支持等方式试图形成对工会的控制的行为,视为干扰劳动者组建工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加入或放弃工会成员资格作为录用条件的;(2)将在允许的时间内参加工会活动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3)安排受资方控制的人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对工会进行管理和开展工会活动;(4)给工会以不合法的财政支持;(5)其他方式。

最后,对资方干扰工会的行为给予经济上的惩罚。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入”,干扰工会的主要原因也是出于经济和利润的考虑,唯有当资方守法的利润高于违法的利润时,资方才能心甘情愿地守法。因此,加大违法的经济成本时最有效的惩罚方式,无论是明确阻止工会的建立还是默示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压力而不敢成立工会,或是成立受资方控制的工会的行为都应给予经济上的惩罚。(www.daowen.com)

2.增强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效能,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就要增强其独立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立法首要的任务是让工会的财政能够独立,不再依靠资方的缴费和政府的拨款。

首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这是由工会的群众自治属性决定的。但是我国劳动者的收入本来处于较低的水平,许多劳动者的收入都要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工会主要的经费来源,如果将企业承担的这笔费用摊到劳动者身上,意味着要他们缴纳一笔较高的维持工会的费用,这样一来恐怕许多劳动者宁愿选择不加入工会。像其他团体一样单独依靠会员的会费维持工会运作在我国是不现实的,立法不妨规定一下企业缴付经费的形式,即让资方把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每月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再由劳动者交给工会,以劳动者作为中间人,隔断工会和资方的经济联系。同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社会捐赠作为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增加工会的经费。

其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收入由工会支付,因此工作人员的收入间接的来源于劳动者,他们与劳动者建立了经济上的联系,必定能更好地为劳动者说话,维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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