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利益失衡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在企业的决策中,一方因决策权的独享而获得利益,另一方因决策而失去利益;在就业与雇佣的选择上,一方可以随意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人,也能够随意解除没有利用价值的人,另一方在被动选择中失去利益;在利润的分配中,一方因为对方的劳动获得了更多的收入,另一方却不能分享自身创造的利润,甚至连维持生存的劳动报酬都不能得到,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在利益的表达中,一方能够影响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另一方却无法寻求利益表达的途径;一方能够充分利用救济表达自身的诉求,另一方却维权艰难。资方掌握着稀缺的资本,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劳方或出于生存需要或出于改善生活条件的需要而缺乏议价能力,受到资方的掌控[10]。法律通过更多地倾向于大多数能创造价值的、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矫正他们与资方的利益差距,使得劳资之间更加的公平,这样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既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能保障劳动者提高自身能力的经济和时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实现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只有防止在竞争中让各方利益主体的差距过大,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
劳资双方利益的配置既要公平合理,也要有利于整体企业效率的提高,只有公平没有效率的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中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这对矛盾让人们思考着如何用最小的代价能获得最大的利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资方的利润最大化或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不变的,资方积累财富的路径就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来扩大再生产。一般认为,劳资双方是对立的主体,各自所追求的公平待遇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相互对立和冲突的。但实际上,公平和效率是共生的,是当代法律正义相互依存的两个主要方面。首先,我们要尊重资方以提高效率为己任的做法,这是资方的本质特征,也为社会增加财富。越丰富的物质基础,越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社会稳定需要平衡好各种利益,在劳动领域,劳资立场的不同导致他们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无疑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效率的提升。因此,“侵害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就是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而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实现,就是保障社会的生存和发展”[11]。平衡劳资利益首先要求主体利益地位平等,避免任何一方主体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矫正已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其次,公平对待劳动者,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是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要求。劳动者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充满积极性和发挥能动性的劳动者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他们积极性的良方即是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或至少不应让他们的利益诉求与资方的利益诉求相差甚远。劳动力的生产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人们花费十几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去生产获得劳动力,却在提供劳动力、依靠劳动力趋势线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得不到基本满足时,劳动者与资方就会产生很强的对抗性。他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就会缺乏主动性和创造力,只是被动的完成任务。这对于当前以“质”取胜的现代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利的,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对于缺乏知识和技术的弱势劳动者而言,他们的利益更是被肆意践踏,成为我国的贫困人群,这部分低收入人在我国不下少数,他们关系着国内消费需求的市场,只有让他们合理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提升他们的购买能力,繁荣国内消费市场,避免国际经济形势给我过的经济带来过大的不利影响。需求市场的扩大同时也会带动生产,有利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从长远来说,利益平衡不仅不会减少资方的利益,反而会增加资方的利益。立法要做到形式正义,更要做到实质正义,在处理劳资利益问题时,既要公平公正,保证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不公正的分配受到侵害,也要保证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增长。(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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