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由存在:法律的最终价值

自由存在:法律的最终价值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是人所渴望的,自有需要法的保障,马克思认为“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我们可以认为自由是法的重大价值,法的价值中应当包含自由价值。

自由存在:法律的最终价值

自由是人类固有的东西,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时它也是发的目的之一。黑格尔曾说:“理性和自由是我们永远的口号”[5],马克思和恩格斯更是将自由视为人类的目标,他们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的最高形态是人能够自由的发展自身。自由是人所渴望的,自有需要法的保障,马克思认为“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我们可以认为自由是法的重大价值,法的价值中应当包含自由价值。

1.自由价值的异化

自由就是人们有权利做法律允许他们做的事,马克思将自由定义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一样”[7]。自由是人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其所处时代就应当具有的权利,它是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发挥主观能动性,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自由是一种手段,法律通过保护自由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消除剥削。自由一直以来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张和宣扬的。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所保护的自由与现阶段我国所保护的自由在内涵上完全不同。资产阶级所鼓吹的自由只是资产阶级追逐利润,肆意地、无拘无束地剥削劳动者的合理幌子,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大多数劳动者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在一个无政府、弱肉强食的时代,自由注定是强者的自由。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谈道:“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列宁也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进行了分析,他说,“资本家总是把富人发财的自由和工人饿死的自由叫做‘自由’。”[8]立法所保障的自由是符合一定的历史条件的,他不能摆脱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存在,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阶级本质、社会文明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自由绝不是建立在侵害他人利益上的自由,劳资领域的立法绝不会赋予资方拥有危害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利益的自由。(www.daowen.com)

2.自由价值的回归

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即为自由,国家立法是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因此给予各个市场主体包括劳动者、企业家最大限度的自由是我国宪法的使命,也是劳动法等基本法的使命。自由无论是对于人自身,还是对于经济、社会进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一旦获得自由,就可以发挥其潜能去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主动地进行劳动。主动劳动和被动劳动关键的区别在于创造了和智慧的发挥以及个人劳动的努力程度。拥有自由的劳动者,劳动对他们而言变成了自觉自愿的东西,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因此他们势必会努力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体力和智力积极地劳动,最大程度地将自身潜能外化。劳动者也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不断奔向更高的自由,社会也会随之不断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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