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有机体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经济基础是决定性的因素。生产力发展到何种状况,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无法超越生产力的界限。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制度的标准,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共同使用,劳资关系不再是雇佣关系,而是联合劳动的方式。马克思将整个人类社会的形态归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经济阶段,其特点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第二阶段为商品(市场)经济阶段,表现为“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三阶段为产品经济阶段,表现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从马克思提供的这一思路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事实:第三阶段即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是在商品经济极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要为产品经济社会创造一系列的条件。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是以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为前提的。现实的状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时,生产力并不发达,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主义阶段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商品经济时期的痕迹,要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在这一阶段不具可能性。生产力的不发达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目前必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同时存在的经济关系,这些非公有制关系不能完全脱胎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弊陋,劳资冲突依然存在,劳资利益依然失衡。这些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阶段毕竟以公有制为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本质,国家会采用法律的手段扼制劳资利益的过度悬殊,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秩序。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同时,也肯定了政治、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反作用。积极的法律价值,符合历史必然发展的趋势的价值能规范不合理的经济关系,促进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对对资本主义劳资利益的理论分析和对共产主义劳资关系的设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归纳了以下法律价值,作为法律规范的准则,实现上层建筑的积极作用。(www.daowen.com)
在法学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具体化为经济条件(物质条件)决定法律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的需要,同时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论述到,法律并非由立法机关凭空创设出来的,它只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只是一种将法律表露出来的行为。“立法权应该存在于或已经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前和国家制度之外。立法权应该存在于现实的、经验的、确立了的立法权之外。”“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新的交往形式,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2]
法律的价值不仅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而且也要适应人的发展阶段。在理解马克思经济条件决定法律本质,法律对经济产生反作用时,必须从“人”的角度出发,因为社会关系就是人的交往关系。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劳动异化的表现,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的对立,使劳动者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他是被异化的人。而在社会主义,私有制消除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回归真正的人,社会主义的法律也应该更多体现对人的权利保障和人自由发展的关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