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利润的分配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企业利润分配的具体步骤如下: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上年亏损,之后再提取10%法定的公积金,之后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再之后的利润用于分配给股东。
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劳动力不仅能创造出自身价值,也能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方无偿占有作为企业利润的形式存在。劳动力产生的价值远远高于劳动价格,实际上劳动者投资劳动力的收益远远不止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说劳动报酬的获得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不足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让劳动者能分享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利润才能实现劳资经济利益上的平衡。遗憾的是,我国法律中没有确定劳动者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在现行立法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认为劳动报酬就是这种特殊商品的对价,因此我国《劳动法》仅仅赋予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通过劳动劳动者的报酬权来体现劳动力投入的价值,而没有分享企业利润权利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利润的分配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企业利润分配的具体步骤如下: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上年亏损,之后再提取10%法定的公积金,之后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再之后的利润用于分配给股东。从中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都是用于企业自身弥补亏损和扩大发展的储备金,仍然作为企业之用,大部分劳动者和企业的税后利润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还有少量获得股权的劳动者可以分享少许的利润。至于股权的获得,根据《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和第142条对股权奖励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认购企业的股份和获得奖励的方式来获得并持有股权,使劳动者也能够获得一定的资本,通过资本所有权分享利润。但是劳动者认购股份是用自己的收入来认购,并且法律规定的获得股权的方式过于狭窄,获得的股权也十分有限。(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利益失衡及其矫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