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工董监制度不合理,需改革

职工董监制度不合理,需改革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中董事会没有职工董事也是合法的。《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董监制度不合理,需改革

1.职工董事没有硬性要求且监事的比例不合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除了涉及国有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中董事会没有职工董事也是合法的。这为实践中资方拒绝以法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股东和代表股东利益的人当然不希望有人来分享原本独揽的决策权,也不希望有人来通过监督来制衡自己的决策权。只要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董事会中就较少会出现职工的身影。《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劳动者对公司章程没有制定权,监事的比例多数依靠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私有制企业中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只有1/3的劳动者对决策的确定根本起不到实质的意义。

2.成为董事和监事的职工层次没有明确(www.daowen.com)

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监事中应当有监事职工,董事中可以有职工董事,但是职工的范围有多大,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法律规范中所提到的职工究竟是真正的基层职工,还是应当包括管理人员在内,我们并不清楚。其结果是,私有制企业中无论职工董事也好、职工监事也好,大部分由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而这些管理人员都是资本所有人的亲信和朋友。普通劳动者很难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他们的决策权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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