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没有明确赋予劳方决策权,自然没有参与决策的劳动者的保障问题。由于劳动者人数众多,只有其中一小部分人才能够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这些劳动者作为劳方利益的代表,他们所作出的决策惠及全体劳动者。可以说参与决策的劳动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份权利,更是一份责任。其次,参与决策中与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益的保障问题。
我国没有明确赋予劳方决策权,自然没有参与决策的劳动者的保障问题。由于劳动者人数众多,只有其中一小部分人才能够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这些劳动者作为劳方利益的代表,他们所作出的决策惠及全体劳动者。可以说参与决策的劳动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份权利,更是一份责任。他们有可能在为了多数劳动者的利益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那么他们的利益如何保障,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一片空白。首先,参与决策劳动者的薪酬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参与决策的劳动者都是基层劳动者,他们还承担着劳动的任务,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势必会牵扯一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他们正常的劳动任务。当劳动者因为参与决策而无法完成既定的任务时,是否应当扣除他们工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将无人愿意行使这个决策权。其次,参与决策中与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益的保障问题。虽然从整个企业来看,劳方和资方在增加企业利润的意图上是一致的,但两者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毕竟相互对立,劳动者参与决策制定时可能会与资方产生利益上的冲突,资方难免就此对劳方产生敌意,事后便伺机报复参与决策的劳动者,这种事情并不鲜见,如在山东烟台的澳利威公司女工维权案中,就将向企业提出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要求的女工予以辞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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