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利益失衡的法律原因分析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利益失衡的法律原因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资利益的平衡需要通过劳资共决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制度以及劳动监察和救济法律制度五种法律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劳动合同制度是实现劳资利益平衡的核心,是通过劳资权利之间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劳资利益合理分配的问题,通过劳资权利的制衡,来平衡二者的利益。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利益失衡的法律原因分析

劳资利益的平衡需要通过劳资共决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制度以及劳动监察和救济法律制度五种法律制度来保障和实现。这几个法律制度之中,劳动决策制度是实现劳资利益平衡的前提,劳动工资制度是实现劳资利益平衡的基础,经济利益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利益,国家不仅为工资划出一个允许劳资双方进行自由协商的最低限度(即生存工资规定),保护劳方最基本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为劳资实现经济利益的平衡提供方法。劳动合同制度是实现劳资利益平衡的核心,是通过劳资权利之间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劳资利益合理分配的问题,通过劳资权利的制衡,来平衡二者的利益。但是因为劳资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权利分配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一方面,劳动合同制度要赋予劳资双方自主协商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基准以上自由谈判,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管理,实行倾斜性的配置,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制度只能解决权利义务配置上合理、平衡的问题,但对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做干涉,渴求工作机会来满足生存需要的劳方在谈判时往往会向强势的资方妥协、退让,尽量满足资方的要求,达成合意,即使合同内容并不公平。因此,对资方谈判的强势地位进行制衡是平衡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手段,显然单个的劳动者是无法与资方相抗衡的,这就需要依靠集体谈判制度来完成对资方强势地位的制衡,集体谈判体现的是劳方集体力量与资方的博弈,两者力量相当,集体谈判达成的合意较之单个劳动合同更为公平。劳动监察和救济制度通过程序的设置,纠正失衡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资利益平衡中起到了程序保障的作用。法律制度的设计影响着劳资关系的运行,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在于能被被规范者严格的遵守和有效的实施。好的法律规范制定出来即要达到法律制度最初的设计目的,而不是被规避或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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