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是劳资的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非都是和平而顺利的,很多时候需要通过激烈的谈判才能达到平衡劳资利益的结果。每个社会主体都有着对利益的追求,劳方希望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水平、降低工作强度、减少加班时间,资方希望企业获得更多利润、支出更少成本。但是在这些问题上,劳方往往不敢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担心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后,他们的意愿不仅不能实现,反而连现有的一点利益也会失去。作为资方,也尽量回避谈论可能减少他们利益的问题。可见,资方拥有充分的表达权,可以主导利益分配的方向和结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还是以山东烟台的澳利威公司女工维权案为例,该公司辞退劳动者,不给任何劳动者提出异议的机会,其中一名香港籍高管在面对被辞退女工们的质疑时说,“我不喜欢你们就不用,没什么理由”。更有甚者,资方强迫劳动者签“保证书”,要求劳动者保证在公司工作期间,绝对服从上司的指示,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赔偿或者予以辞退,并不能提出异议。遗憾的是不少劳动者竟然在如此不平等的保证书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劳方毫无话语权可言。
劳动者选择向其他管理机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是艰难重重。劳动者向政府主管机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往往遭受歧视,向司法机关表达诉求又往往面对较高的利益表达成本。澳利威公司的女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公司不交社保、不签合同的情况,劳动监察机构置之不理,反映无故被辞退的情况,遭到监察机构主管人员的直接拒绝。面对实力雄厚的外国资本,政府的态度是什么,他们追求和谐,而这种和谐是表面上的和谐,是建立在压制劳动者利益诉求上的和谐,政府认为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劳动者是一群没事找事的不安分子,是和谐关系的破坏者。再如,刘某某杀人案[12]中,刘某某是台资公司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者,因公受伤,在无法向资方表达利益诉求之后,便向司法机关表达自己获得赔偿的诉求,从2008年底开始到2009年6月历经调解、仲裁、一审程序之后,耗时6个多月,仍未获得应有赔偿,二审期间已被官司拖得精疲力竭的刘某某采用私力解决的方式将台商老板捅死。可见,劳方根本不能实现充分表达的权利。
【注释】
[1]案例参见唐建光:《兴昂鞋厂工人骚乱调查》,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39期。
[2]李向民、邱立成著:《开放条件下中国劳资关系的变化与对策分析》,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3]参见许叶萍:《全球化背景下的劳资关系》,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4]调查结果参见原松华:《公平收入分配:当前经济政策调整的重点》,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9期。
[5]吴江等著:《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研究——以广东为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www.daowen.com)
[6]田志刚、高讲、毛翠英:《我国税收经济增长与研究》,载《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4年第4期。
[7]案件来源于武汉市江汉区劳动监察部门。
[8]许叶萍著:《全球化背景下的劳资关系》,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9]案例参见李向民、邱立成著:《开放条件下中国劳资关系的变化与对策分析》,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3页。
[10]《“火炉”武汉高温劳动保护打折扣》,载《法制日报》2009年7月30日,第007版。
[11]案例参见张军、刘美珍、姜仟秋、刘剑、王昭日、于丽艳:《为了中国工人的尊严:澳利威女工维权纪实》,载《中国工人》2010年第6期。
[12]周斌:《2009劳资关系大事记》,载《职业》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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