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资关系中的利益失衡及其解决方法

劳资关系中的利益失衡及其解决方法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机会的获得对于劳动者而言至关重要,但劳方和资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方却极为被动。资方在挑选了就业人员后,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资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是资方主导。此时的劳动合同只是资方一方的合同,对劳方而言只是一种形式,资方凭借其掌握的稀有资本和充足的劳动资源,抢占劳方的利益。在劳动关系的起点上,劳方就不能为争取自身的利益与资方抗衡。

劳资关系中的利益失衡及其解决方法

生存利益是人最低限度的利益,人们首要的需求就是维持吃穿住方面的需求,而维持吃穿住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劳动和工作。工作机会的获得对于劳动者而言至关重要,但劳方和资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方却极为被动。在允许劳资双方自由选择对方、就劳动事项平等协商的国家劳资政策下,劳动力使用权的出让与购买本来就是供求主体自愿的合同行为,两主体互相选择,但现实是劳方鲜有能发挥选择权的余地,也缺乏平等谈判的地位,劳资关系的建立基本上在资方的主导下完成。在就业激烈的竞争下,资方可以挑选对企业最有利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往往感激于资方为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为了生存的劳动者不得不与他们并不愿选择的资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资方决定着劳方是否能获得工作机会,决定着劳方能否有维持生存的保障。

劳动力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劳动者与资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中不可能平等、自由,我国人口的总数大,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短期内并不会改变,大多数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和技能也较为低下。岗位紧缺,就业竞争激烈,资方单方挑选的情形目前很难逆转。为了维持生存,劳动力使用权必须作为商品出卖,在寻找买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忍耐和接受资方的歧视和挑剔。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甚至各种诸如血型、身高等莫名其妙的歧视都成为资方拒绝与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理由。这些歧视虽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原则,但却至今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遏制资方权利的滥用。例如,武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录用职工时,要求“入职人员提供区级以上医院3个月内的体检表(含常规项目、乙肝两对半、肝功能透视等)”规定,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总之,在满足就业这一利益需求上,资方可以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来选择劳动者,最大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大多数劳动者往往不能依据自己的待遇标准、劳动条件和偏好来选择满意的用工单位,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劳方和资方的利益显然是失衡的。(www.daowen.com)

资方在挑选了就业人员后,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资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是资方主导。许多规模较小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长期投资的打算,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外商投资企业大多聘用外省的廉价劳动力,参与劳动的务工人员多来自农村,迫于生存或法律意识淡薄,迁就资方不签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了强制性的规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较高,于是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应付法律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单方事先拟定一份简单合同,劳动者只有全盘接受或不签合同的决定权,不能参与合同内容的协商,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也许都来不及看合同的内容就签名同意。此时的劳动合同只是资方一方的合同,对劳方而言只是一种形式,资方凭借其掌握的稀有资本和充足的劳动资源,抢占劳方的利益。在劳动关系的起点上,劳方就不能为争取自身的利益与资方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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