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成本缩减与资方利润增加

劳动成本缩减与资方利润增加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位于武汉泛海国际Soho城的某公司,要求其职工工作到22点左右,但是不发加班费,称其员工是销售人员,多劳多得,不存在强制加班问题,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如武汉某建筑公司在夏季的高温气候下,对露天工作的工人没有提供高温劳动保护,在最高温时段仍然安排工人作业,且未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成本缩减与资方利润增加

1.劳动时间的延长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强度大,劳动者工作时间长,这是国内企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能转化为企业利润和资方收益的剩余价值大小与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密切相关,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总劳动时间越长,创造剩余价值的时间就越长,剩余价值就越大,资方就能获得更多利润,因此资方会尽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往往需要加班加点,超时劳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周六、周日至少休息一天,加班加点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实际上,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据调查,一些企业周末没有安排休假,每日加班超过3小时。例如,位于武汉泛海国际Soho城的某公司,要求其职工工作到22点左右,但是不发加班费,称其员工是销售人员,多劳多得,不存在强制加班问题,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7]美国《商业周刊》曾报道香港的卡德尔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玩具制造公司,它在深圳的工厂有12000名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周末被占用,每日工作达14小时,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通过劳动时间的增加,使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的工资减少,资方对劳方经济利益的侵占也更具隐蔽性,这是资本所有者逐利本性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述,“由于资本家贪婪的本性,不断突破工人工作日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尽量延长其剩余劳动时间,使劳动力在萎缩的状态下发挥,迅速地‘未老先衰和死亡’,或者因为‘劳动过度、睡眠和休息不足等慢性折磨生命’”[8]

2.劳动强度的增加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希望延长劳动时间来增加利润,但迫于法律规定对劳动时间的限制,资方一般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既能增加利润又能合理避开法定劳动时间的上限:第一种方式是时间不变,提高劳动强度。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将劳动时间压缩至正常,却提高劳动强度,这样一来,劳动时间不变,劳动强度越高,生产的价值就越大。例如,在大连的日企东芝公司,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整改。该企业便压缩每一个工作流程的时间,由原来的20秒压缩至14秒,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强度,并可以堂而皇之地取消加班费用。[9]第二种方式是制定超出合理标准的劳动任务。因为“劳动定额”是计件工资中确定工资的标准,只有完成规定的数额才能获得基本工资,而定额由资方确定,资方便制定超过正常人能力范围的数额,超额劳动任务在正常时间内不可能完成,劳动者一旦不能完成任务,就不能获取基本报酬,因此劳动者不得不自主加班完成超额任务。这种加班并非企业安排,不会作出企业记录,也不会受到法律的非难。可见,在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中,劳动者相对较高的收入来源于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劳动者的收入与价值的比例不合理;在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甚至都不与报酬挂钩,资方总能找到理由不支付加班加点的费用,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不能为劳动者带来更高的收益,收入与价值的比例较之大型跨国企业更不合理,劳资收益严重失衡。(www.daowen.com)

3.劳动保护投入成本的缩减

劳动条件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获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劳动力的消耗是一种生理机能的投入,在良好的环境中劳动,生理机能较少消耗并能快速恢复。但是劳动条件的改善意味着资方劳动开支的增加和劳动投入的增加,这不符合资本所有者攫取最大利润的要求,是资方所不允许的。因此,他们会尽量规避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之类的非生产性投入,在精明的资本所有者眼里,只有生产性投入才是值得的,是能获得积极回报的,非生产性投入没有经济价值,只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减损。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是国外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我国转移的,一线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安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忽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投入的严重不足给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不为劳动者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任凭劳动者在噪音、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恶劣条件下毫无防护地劳动;(2)针对有毒有害劳动,不安排劳动者定期体检;(3)为劳动者提供的居住条件恶劣。从经济收益的角度来讲,资方并不愿意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劳动者的工伤会产生资方赔偿问题,扩大资方的支出,一般的资本所有者在某些劳动保护和安全检查、培训方面也能尽到义务,但资方的这些注意义务只会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支出远小于劳动者事故发生的支出时,他们在权衡轻重得失之后,自然会选择支出较小的方案。如果改善劳动条件的花费过大,或者资方可以以很小的赔偿打发受伤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在本企业劳动的期间内不可能被发现的情况下,那么资方一定会节约劳动条件所需的开销。实践证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在劳动者受伤后,不会给予法律规定的足额赔偿,而是象征性地赔偿了事,劳动者为了能尽快得到赔偿,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也不会去用耗费时间、精力和钱财的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等污染行业的劳动者采取阶段性更换的方式,避免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内表现出健康受损的状态。污染行业和恶劣的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往往是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在劳动力供应富足的情况下,外商投资者便会加快使用劳动者的流动速度,在劳动者工作一段时间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再新招一批劳动者。如此一来,许多劳动者在离职后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发现健康的异常,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来源便很难查清,本应由资方承担的费用却要由劳动者自己埋单。这样资方既可以减少成本,又可以逃避因减少的这部分成本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武汉某建筑公司在夏季的高温气候下,对露天工作的工人没有提供高温劳动保护,在最高温时段(11时至15时)仍然安排工人作业,且未支付高温补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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