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作为资本的拥有者,资方在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往往享有主动支配权,例如,资方有权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有权决定劳方的薪酬标准,有权决定企业利润如何分配,有权决定劳动条件和待遇,有权决定劳动力的奖惩,等等,也有权实施对劳动力的管理管理权,资方居于主导地位,而劳方更多的是被动的接受。大部分的劳动者根本就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即使小部分劳动者能够参与资方制定决策的过程中,也仅仅限于参加或者说旁听决策的制定,并没有真正的决策决定权,可以说他们只是通过法定的某些形式去了解决策的内容。劳资双方在决策参与的利益中显然失衡。在我们调查的323名非公企业劳动者中,其中只有3.8%的劳动者认为自己参与了企业的一般管理决策,而对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则没有一位劳动者认为自己参与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大部分的非公企业劳动者认为,在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上,一般由企业投资者或管理者单方决定,普通劳动者只是被动执行。
可见,无论是重大经营决策权还是一般管理决策,资本所有者都享有高度的自主权,而包括工会在内的其他组织和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其他决策都只占有很少的比例。在管理人中,私有制企业中较大一部分是资本所有者和投资人的亲朋好友。(www.daowen.com)
劳动者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无法知晓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也很难了解企业运作和盈利的情况,在分配企业的利润时就只能任由资方摆布。即使劳方与资方能够平等协商,确定利润的分配的比率,但是由于劳方不了解企业的盈利情况,很难保证资方告知劳方的利润没有“缩水”。在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策上,最能受到实际影响的群体和最了解自身状况的群体却不能或很少参与到决策中去,劳方应得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有一案例[1]为证,东莞兴昂鞋厂隶属于台资兴昂集团。兴昂鞋厂主要为耐克等品牌代工,耐克等公司在提倡人权的社会大环境下,要求供货的工厂“遵守劳动法”的工时规定,安排劳方休假。资方为应对这一要求,制定了一个新的决策,即安排让员工在节假日休息,平时加班,如果劳动者要想获得和以前同样的工资,生产的商品数量就应当达到以前的要求。在这样的决策下,劳动者每天工作更加辛苦,工资却较以前更少。在这个关系到劳动者自身休息时间的重大问题上,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策的机会,只是被动接受资方政策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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